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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5-07-07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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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2号)有关精神,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函〔2013〕91号)和《浙江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进一步明确国有林场功能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建立有利于保护生态、改善民生、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机制,努力建设“森林优质高效、资源集约经营、基础设施完善、社会保障有力、职工生活富足”的现代国有林场。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为先,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

  

    ——坚持民生为本,切实维护好职工切身利益,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确保林场稳定。

  

    ——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国有林场不同类型的改革模式,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坚持属地负责,市政府对各地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适当支持。市、县(市)区政府对所属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制定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改革范围

  

    市林场和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鄞州区、北仑区所辖各国有林场。

  

    (四)时间步骤

  

    改革前期准备阶段(5月底前):摸清家底,搞好调研,为出台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做好准备。

  

    出台改革方案阶段(7月底前):编制完成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市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改革实施阶段(10月底前):按照改革方案,全力推进改革工作,并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总结验收阶段(12月底前):及时总结经验,巩固工作成果,确保通过国有林场改革省级验收。

  

    二、主要任务

  

    (一)理顺国有林场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林场依法保护经营的运行体制。按照有利于生态建设和提高国有林场管理效率的原则,建立以国有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国有林场体系,生态公益林面积比重较大的国有林场增挂“国有生态公益林保护站”牌子。

  

    (二)定性定编定经费


    1.定性。国有林场主要承担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林业科技示范推广等公益职责。对生态公益林比重特别大,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性质国有林场,可确定为公益一类;对生态公益林比重较大,自身创收能力强,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性质国有林场,可确定为公益二类。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不变。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2.定编。国有林场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在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前提下,按照“管理人员按小、中、大型林场配备5~8人;每万亩公益林配备公益林建设、科研、技术推广、执法等8~10人”的要求,核定事业人员编制,具体由各地结合国有林场公益林面积、区域分布等实际研究确定。对现有在编人员,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可采用定编不定人、通过自然减员过渡到核定编制数。

  

    3.定经费。对公益一类,按照实有人数财政给予全额经费保障。对非公益一类,根据同类事业单位财政保障水平给予经费补助。

  

    (三)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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