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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2016-08-05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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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镇海区第三次旅游发展大会精神,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产业基金支持旅游项目开发,规范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假日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的意见》(镇政发〔2015〕19号)文件要求,特提出如下扶持办法。


  一、支持旅游开发建设


  1.支持旅游规划编制。通过评审的景区规划和专项旅游规划,可按其规划编制经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规划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完善旅游基础设施。通过验收的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标识标牌、观景平台、景观灯、信息化建设等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可按其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促进旅游产业融合。户外运动、休闲农(渔)业、主题街区、游艇等休闲旅游设施及工业、文化、体育、生态、养老养生等休闲旅游基地,可按其旅游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旅游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给予旅游产业基金扶持。


  4.扶持民宿(客栈)发展。重点旅游镇(街道)发展民宿(客栈),单个民宿(客栈)床位10张以上的,或行政村(社区)民宿(客栈)床位50张以上的,可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2000元的补助;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精品民宿(客栈),可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精品民宿(客栈),可给予旅游产业基金扶持。


  二、促进旅游品质提升


  5.鼓励景区品牌创建。获评国家3A、4A、5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获评市、省、国家级各类综合旅游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获评市、省、国家级各类专项旅游基地(景区)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获评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特色小镇、旅游特色村等休闲旅游品牌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6.鼓励饭店品牌创建。获评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60万元奖励;获评市三花、四花、五花级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获评市三叶、四叶、五叶级特色客栈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获评省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获评国家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7.鼓励旅行社品牌提升。获评省三星、四星、五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区内旅游电子商务公司,年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给予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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