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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业做好“双创”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2015-06-12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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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各银监分局、各直辖监管办,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办事处),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浙江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省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浙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机制、模式、产品和技术,做好银行业“双创”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和银监会有关工作精神,以完善创新型企业金融服务为导向和核心,以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坚持差异化监管,推动辖内银行业有效整合信贷资源,制定差异化信贷政策,完善科技金融与普惠金融,有效对接国家及浙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加大对大众创新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工作目标


  (一)不断创新服务机制、模式、产品和技术,适应大众创新创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力争在2-3年内,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大众创新创业金融服务机制,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众创空间金融服务模式,以及一批在全国具有较强影响力、可复制的特色金融产品。


  (二)积极创新科技金融服务组织和模式,建立适应创新需求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实现金融支持科技的可持续发展。因行制宜、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新型投贷结合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以推动科技支行设立为抓手,着力推进科技金融服务专业化。力争在2-3年内形成一批具有浙江特色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形成覆盖全省的科技金融专营体系。

 

  (三)努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切实降低服务门槛,下沉金融服务,提高信贷效率,不断提升辖内大众创新创业金融服务的可获得率和覆盖率。力争在2-3年内,辖内众创空间金融服务可获得率、金融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提升,企业贷款综合成本明显下降。


  三、重点任务


  辖内银行业在支持大众创新创业方面要着力推进“一改二创三化四合作”,即:改革以考核激励和尽职免责为重点的机制;推动科技金融发展模式创新;推动以贷款方式和还款方式创新为核心内容的信贷管理创新;以差异化监管、专业化服务、社区化经营推动大众创新创业;通过促进银政保、银行与网络平台、银行与团委、银行与高校的合作,全方位服务大众创新创业。


  (一)改革激励机制,建立与大众创新创业金融服务相适应的绩效考核和尽职免责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制定和完善与大众创业创新相适应的考核激励和尽职免责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实施细则,真正把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基层员工服务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积极性。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与尽职免责机制建设情况的督促与跟踪。


  (二)创新科技金融,探索银行业支持科创型企业的有效融资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积极会同地方科技部门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探索投贷结合等新融资模式。同时,加快科技系统改造升级,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科创型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现金管理、国际业务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科创型企业提供适宜的金融产品。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相关政策的研究和指导,选择有条件的银行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投贷结合科技金融服务模式试点。


  (三)创新信贷管理,深入推进贷款方式和还款方式创新,更好地适应大众创业创新的金融需求。在贷款方式方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创新创业阶段企业轻资产、缺担保等实际情况,切实转变传统信贷理念,创新贷款担保抵押方式,拓宽企业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大力推进各类权利质押贷款,力争在专利权、农村“三权”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信用贷款方式,努力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涉农机构大力拓展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推广微贷技术在农村地区的运用,不断完善“整村授信”模式。在还款方式方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加强信贷精细化管理、最小化期限错配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年审制等还款方式,对符合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较佳、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突出、对外负债适度、业主行为规范等良好标准的小微企业提供相应的还款方式创新服务,实现信贷供给与企业生产流通融资需求的无缝对接。同时,要充分借助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等机制,缓解企业期限错配带来的续贷难问题,降低融资成本。


  (四)以差异化监管激发银行业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动力。各级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大众创新创业;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情况及实绩与机构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和高管履职评价挂钩;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继续落实银监会及我局关于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差异化监管要求。同时,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机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绩效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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