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宁波市中东欧经贸合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2日
宁波市中东欧经贸合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中东欧经贸合作补助资金管理,全面提升宁波与中东欧国家之间的经贸合作水平,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与中东欧国家全面合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5〕58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中东欧经贸合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从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与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预算安排、资金分配、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具体扶持政策的制定、实施、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商务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使用方向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宁波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等。
(二)企业(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第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鼓励扩大双边贸易,重点支持中东欧商品经由宁波进入中国市场。
(二)鼓励扩大双向投资,重点支持宁波企业赴中东欧国家投资创业。
(三)支持中东欧产业园区建设。
(四)支持中国中东欧投资贸易博览会及中东欧国家特色商品宣传推介等,根据年度宣传方案,按照政府采购(购买服务)有关规定使用。
(五)支持中东欧国家投资贸易环境的研究。
第三章 促进贸易补助政策
第七条 鼓励市内外采购商参加中国中东欧投资贸易博览会。
(一)对市内采购商在中国中东欧投资贸易博览会期间签订中东欧商品购销合同,经向大会组委会申报登记并在当年度进口合同对应商品,且进口额在2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海关进口报关单金额给予每美元最高0.2元的补助。
(二)对市外采购商在中国中东欧投资贸易博览会期间签订中东欧商品购销合同,经向大会组委会申报登记并在当年度进口合同对应商品,且进口额在2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海关进口报关单金额给予每美元最高0.1元的补助。
第八条 鼓励进口中东欧商品
(一) 对市内企业上年度进口中东欧国家商品(“三废”产品除外)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海关进口额给予每美元最高0.05元的补助。
(二)对市外企业上年度在我市新设的贸易公司,其当年度进口中东欧国家商品(“三废”产品除外)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海关进口额给予每美元最高0.08元的补助。
(三)本条政策与第七条政策从高适用,不予重复补助。
第四章 促进投资补助政策
第九条 支持企业赴中东欧开展投资合作
(一)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对我市企业在中东欧国家开办产业园区、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其在境内外银行取得的专项用于项目建设的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按照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
(二)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对我市企业在中东欧国家开办产业园区、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发生的前期费用,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前期费用是指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前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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