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8日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府令第219号),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按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五)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 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2.2,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1。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货币补偿补助
市区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1.住宅房屋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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