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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复核、考核和申报的通知

2018-04-16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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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复核和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复核

  

  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满三年,由所在省区市局对其进行复核评审。通过复核评审的,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核验。符合条件的,确定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复核对象


  2015年度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详见附件)。


  (二)复核内容


  1.示范企业。对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通过示范企业复核。


  2.优势企业。对照《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通过优势企业复核。


  (三)工作程序


  1.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在线填报信息材料;


  2.组织专家对企业建设工作进行复核评审;


  3.将复核评审情况和结果按期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四)企业复核材料


  1.包括《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复核书》(在线填报)及示范企业建设期内工作总结及未来三年工作计划;《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复核书》(在线填报)及优势企业建设期工作总结及未来三年工作计划。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工作年度考核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次,由国家局以一定方式公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复核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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