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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委关于宁波市交通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03-12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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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宁波交通物流业发展,促进交通物流和交通经济转型升级,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规划发〔2013〕34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 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来源省切块下达的交通物流资金,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范围


  第五条  支持的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包括:


  (一)公共信息平台类项目,包括在推进国家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地方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及平台系统对接互联等方面的项目。


  (二)行业监测监管类项目,包括开展交通物流行业动态监测和运价指数编制发布、运输市场环境和运输价格监测分析,行业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项目。


  (三)基础研究类项目,包括开展交通物流基础性研究、物流标准化研究应用、行业重点项目前期研究和发展规划编制等方面的项目。


  (四)培训宣传类项目,包括开展交通物流人才培训、宣传展示、咨询服务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等方面的项目。


  (五)其它服务类项目。其它符合交通物流扶持发展方向的项目。


  第六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申请对象为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行业管理部门及委管委属单位。


  (二)申请支持的政府公共服务项目需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及以上单位下达的项目任务书。


  (三)优先安排具典型示范性、较成熟并适合在全市范围复制推广的项目。


  第七条 支持标准和方式


  专项资金分配采用项目分配法。年度专项资金原则上控制在2000万(含)以内,列入支持的项目按照核定资金全额补助。


  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各地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政府采购管理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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