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税务机构改革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就我市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后有关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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