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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2018-09-10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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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争投”三年攻坚行动,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现将2018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宁波市企业研究院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1、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属于我市“3511”产业体系组成部分,在本市同行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好经济效益。

  (2)申报企业建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具有区县(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资格,且运行已满1年。

  2、主要科技创新指标

  (1)研发投入。申报企业2017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如下要求:

企业规模(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

收入的比例

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万元)

备注

500≤销售收入<2000

5%

销售收入×5%


2000≤销售收入<15000

相对比例3%

(销售收入-2000)×3%+100

100万元为累进基数

销售收入≥15000

相对比例2%

(销售收入-15000)×2%+490

490万元为累进基数

  (2)知识产权。近3年内(不包含2018年度)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着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应通过自主研发方式(仅限职务发明)取得,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取得。

  (3)科技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4)科研条件。中心单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单价万元以上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市企业研究院

  1、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

  (2)具备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建有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且已运行满2年以上。

  2、主要科技创新指标

  (1)知识产权。近3年内(不包含2018年度)通过自主研发方式,在其核心研发领域至少获得2件发明专利、或者10件软件着作权、或者10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应通过自主研发方式(仅限职务发明)取得,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取得。

  (2)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合理,建立有完善的研发投入核算和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发项目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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