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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宁波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8-09-14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街道、镇、园区发展服务办公室(经发科、局、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创业孵化链条建设,推动众创空间质效提升,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宁波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宁波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本着自愿申报原则,面向全市由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设的众创空间。重点支持产业园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院所牵头建设众创空间,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宁波市众创空间分为综合性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三类,其中专业化众创空间应聚焦细分产业领域,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创客服务中心应向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和小型化服务。


  二、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专业化众创空间须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2.经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培育支持已满1年,运行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设施齐备,自身及创客(创业团队)的统计数据齐全。


  3.建在各区县(市)人口聚集或靠近高校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可自主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化众创空间2000平方米以上、创客服务中心1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


  4.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注册创客(或创客团队)数量80个以上(专业化众创空间40个以上、创客服务中心20个以上),活跃度不低于50%。


  5.众创空间应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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