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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块状特色产业优势,再创块状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新优势,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6号)精神,结合余姚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注重规划引领。围绕块状经济和主导产业特点,制定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分解下达小微企业园建设年度目标任务。除山区乡镇外,按照“每镇建园”的布局要求,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新建和改造提升小微企业园区规划和方向。提倡采用“园中园”模式,与产业园区(开发区、集聚区)、特色小镇等融合布局,避免“小而散”。坚持集约用地,对厂房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用地规模小于20亩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占地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100 亩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改扩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占地面积应不少于50亩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园规模要求可适当降低;对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块,但主导产业链条明晰符合“专精特新”要求的,或按照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的,经市小微企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也可以列入小微企业园建设范围。根据分类建设的要求,土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小微企业园,主导及关联产业的集聚度原则上不低于70%,小微企业占园内企业数量的比重不低于70%,建筑容积率要求不低于1.8(特殊行业除外),且必须同步建设公共研发平台和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土地面积50亩-100亩并且今后有拓展空间的小微企业园,主导及关联产业的集聚度原则上不低于70%,小微企业占园内企业数量的比重不低于50%,建筑容积率要求不低于1.6(特殊行业除外);土地面积50亩以下的小微企业集聚点,主导及关联产业的集聚度原则上不低于50%,建筑容积率要求不低于1.4(特殊行业除外),要统一规划、统一建造式样、统一建筑风貌、统一物业管理。小微企业园绿地率不设下限。园区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5%,其中宿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园区要积极探索建设公共研发平台,实现共建共享,要建设完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者周边安排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配套设施。

二、规范转让方式。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的房屋转让对象必须为工业企业,不得转让给个人,同时,投资主体需自持不低于5%的生产性用房,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入园企业购置和租用的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必须自用,严格限制首次购房后3年内的转让行为,未经批准不得转售和处置,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由业主单位或开发运营单位优先按照出售时约定的价格回购后再转让给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若3年后进行二次交易,转让对象的入园项目原则上应与所在园区规划产业相同。允许小微企业园进行定制化预售和产权分割并办理权证,预售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联建的小微企业集聚点,联建企业数量原则上要求15家以上,建筑容积率要求不低于1.8,要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有关产权按照约定比例分割登记,登记后不得分割销售,但可整体转让。园区内配电、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不予分割,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只登记不发证。

三、降低入园成本。小微企业园(包含本文件下发前已公开出让的),按1.2的建筑容积率计算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金额,超过1.2以上部分予以免缴;建立小微园区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保修金收取、使用制度,并按相关规定收缴、管理、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12元/平方米缴存;物业保修金缴纳标准,按照6元/平方米缴存。小微企业园建成运营三年内,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9号)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鼓励支持对新入园企业三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场租、房租等补贴或减免。对购置新设备入园的企业,可优先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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