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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基本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余姚市基本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基本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规范基本建设项目中介机构执业行为,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根据《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培育引进和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11〕8号)和《余姚市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余姚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余社管〔2012〕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规定费用的组织(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主要包含提供以下服务事项的中介机构:
  (一)土地评估、宗地测绘、土地勘测;
  (二)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三)环境影响评价;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五)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
  (六)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施工跟踪检测等电位接地检测;
  (七)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放样、日照分析复核、指标复核、交通影响评估、竣工测绘;
  (八)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图纸设计、施工图审查、桩基检测、房屋面积测绘;
  (九)招投标业务代理;
  (十)消防设施检测。
  第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各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为统筹协调基本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管理有关工作,成立市基本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为办公室成员。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得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加快推进行业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的脱钩,严禁在职公职人员在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任职或兼职。
  第六条  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鼓励实力强、信誉好,上规模、高品质的中介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执业规范

  第七条  中介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应及时到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基本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情况表;
  (四)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
  (五)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未实行备案的中介机构,市基本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不将其列入信息公示、信用等级评定范围。中介机构(含从业人员)变更、注销的,应在变更或注销登记30天内到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基本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
  第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中介活动应当遵守以下执业规范:
  (一)独立承揽业务。实现与行业主管部门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办公场所分开,不得利用原主管单位的职权影响承揽业务。
  (二)规范执业手续。各类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资产财务情况透明规范,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和劳动合同签订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场所固定合法;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事项或办理备案手续,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办理证照变更、年检手续。
  (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遵守
  执业范围,不出具虚假报告,不泄漏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无不正当竞争,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无不良信贷记录。
  (四)推行办事公开。印制便民服务指南,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企业、群众、社会的监督。  
  (五)建立执业档案。妥善保管各类账簿凭证、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相关格式合同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工作台帐资料全面、清楚。
  (六)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洁从业。确保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做好跟踪服务。
  第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二)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资料,出具虚假报告。
  (五)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承揽业务。
  (六)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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