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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余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中意宁波生态园人力社保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和稳定就业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作用,帮扶企业共渡难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0号)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13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含社会保险费返还和失业保险费返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返还

 

(一)对象范围

 

余姚市社会保险费返还对象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1、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含)。

 

裁员率=(2018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9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8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二)返还标准

 

社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余姚市企业2019年度1个月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按平均费率0.6%)最低标准之和执行,即人均878元。返还人数按企业2019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确定(按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数)。享受社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三)发放形式

 

社会保险费返还拟享受企业的名单、金额由人力社保部门通过数据比对获得,经公示无异议直接返还到相关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将社会保险费返还享受情况书面告知实际用工单位。社会保险费返还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在“其他科目”中支出,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二、失业保险费返还

 

(一)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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