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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朗读

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条例》),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的生产安全和工伤预防,合理调整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及费率浮动档次,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本市统筹区域内,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5%调整为0.7%;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1%调整为1.5%;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2%调整为2.5%;事业单位(不包括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基准费率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调整为0.3%;高危行业(包括二、三类行业中已发生职业病例的企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3.0%

  二、关于费率浮动

  (一)一类行业和事业类用人单位,按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二)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收支、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发生和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发生情况挂钩浮动,每年浮动一次。自下年度的5月1日起执行浮动后的缴费费率。

  1. 二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待遇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按如下标准浮动次年度费率:

  收支比例不到50%的,下浮到1.1%

  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下浮到1.3%

  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执行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到1.9%

  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不到180%的,上浮到2.3%

  收支比例为180%(含)以上不到240%的,上浮到2.7%

  收支比例为240%(含)以上的,上浮到3.1%

  2. 三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度费率:

  收支比例不到50%的,下浮到1.7%

  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下浮到2.1%

  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执行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到2.9%

  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不到180%的,上浮到3.3%

  收支比例为180%(含)以上不到240%的,上浮到3.7%

  收支比例为240%(含)以上的,上浮到4.1%

  3. 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在按上述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对其中同一年度内工伤事故发生率大于等于5%的用人单位,再向上浮动一档费率,事故发生率大于等于10%的用人单位再向上浮动二档费率,依次类推至本行业最高费率(已核定为本行业最高费率的,不再向上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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