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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原则,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9日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项目)是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总体安排,在规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等相关活动。 

  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评审、报告、绩效评价、监察审计等管理制度。 

  (一)评估评审制度。项目立项应经过评审或评估。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估、评审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经费使用情况,并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三)绩效评价制度。实施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四)监察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市科技局监督检查、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三条 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市科技局建立以项目库、专家库为基础,以项目受理、评审、立项、验收、经费使用公开为主要内容的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计划体系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创新与条件平台、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构成。 

  1、科技创新与条件平台计划是指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人才培育等提供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与条件建设计划。 

  2、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计划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科研推广机构,组织开展科技攻关、产品开发、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科技计划。 

  3、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围绕农业农村、人口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城市建设与城镇化等民生领域,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集成示范,提高科技支撑新农村建设与服务社会发展能力的科技计划。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围绕全市产业转型发展需求,设立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 

  重大科技专项是指围绕某一重点领域,集中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设,力争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战略产品(样机)和技术示范系统,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对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由相互关联的若干课题组成。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采取主动设计的方式。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类重大专项支持经费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农业与社会发展类重大专项支持经费一般在300万元以上。 

  重点项目是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类重点项目支持经费一般在100万元以上,农业与社会发展类重点项目支持经费一般在5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创新驱动发展需要,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以下程序:科技需求征集、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入库出库、项目审定、签订合同。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方向和科技发展规划开展科技需求调研,研究确定重点支持领域,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第九条 项目立项依据“三审一决策”的程序进行,即专家评审(评估)、业务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专家评审(评估)主要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能力、项目的市场前景、项目(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价。 

  业务处(室)初审主要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查,并结合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提出推荐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 

  处(室)联审主要对业务处(室)提出的推荐立项和经费资助建议方案进行联合审议; 

  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主要根据专家评审(评估)、业务处(室)初审和处(室)联审的意见,对项目的立项和经费资助方案进行决策。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五)申报企业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六)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排名前三位的项目承担人同时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原则。项目申报须经所在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相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归口单位推荐,同时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以上项目,一般应从已立项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推荐。国家、省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项目,组织推荐按“三审一决策”程序进行。其它类项目的组织推荐参照“三审一决策” 的程序。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三级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合同下拨科技经费; 

  (二)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经费使用和信息公开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委托有条件的机构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的审核; 

  (二)负责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 

  (三)监督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归口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对项目资金预算、决算进行审核; 

  (二)协助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开展研发,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和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和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情况。 

  (三)协助市科技局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会同项目责任人编制课题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自筹经费应足额到位; 

  (二)接受市科技局、项目归口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如实提交项目执行、经费使用和信息公开情况报告。 

  (三)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对于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四)及时进行验收(结题),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填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项目予以中止或撤销,记入不良信誉档案,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的申报项目资格,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进入专家库和参与项目咨询活动的资格。 

  (一) 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 

  (二) 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三) 不按要求申请验收; 

  (四) 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 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对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依据,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对验收项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视频网络)验收、通信评议验收等二种方式。 

  会议(视频网络)验收是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视频)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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