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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度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续保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2020年度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续保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收费标准和保障水平继续保持不变,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参保对象仍为具有本市农村户籍人员自有、自住房屋,其他用于出租或生产经营性用房均不属于保险对象。收费标准仍为10元/户(宁波财政3元,余姚财政4元,农户自负3元,其中低保户的自负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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