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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当前正值天干气燥、火灾高发期,为有效遏制我市建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余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系列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余安发〔2014〕6号)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5〕5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单位要对当前消防安全严峻形势保持高度警觉,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切实履行消防职责,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找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挖掘剖析深层次原因,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二、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一)各施工企业应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自查,检查范围为本企业所有在建工程,如有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总、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施工企业自查的重点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灭火器、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水源)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动火审批、消防安全措施、监护人)是否到位;施工现场所采用的密目式安全网是否为阻燃型;宿舍内是否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或烧炭取暖。

  (二)监理企业要对照施工现场以及施工企业的自查情况逐项进行检查复核,凡不符合规范要求或现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必须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隐患严重或施工企业不及时整改的,必须下发停工通知书。同时,要加强巡视,必要时应进行旁站,督促施工企业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对动火时监护人员不到位、安全措施不齐全的,一律责令施工企业暂停动火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市质安监站要认真组织在建工程消防安全抽查。检查的重点为施工、监理企业是否认真组织自查和复核;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是否在现场履职;施工人员是否接受过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完备、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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