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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春节元宵期间文明旅游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各旅游企业:

2018年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为深入贯彻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化文明旅游活动,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着力提升全市旅游行业服务水平和市民文明旅游素质,让广大市民和游客过一个祥和、喜庆、平安的节日,现就春节元宵期间开展文明旅游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1.开展“景区三优”活动。各A级旅游景区(点)一是要以优美环境迎宾客,开展美化环境为重点的整治行动,清除卫生死角,完善景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给游客以舒适优美、宜居宜游的旅游环境;二是要以优良服务待宾客,积极开展微笑服务、温馨服务、个性化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三是要以优雅的礼仪敬宾客:要积极开展文明礼仪培训,进一步规范服务礼仪,把文明礼仪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规范旅游服务人员举止得当、礼让宾客,给游客以热情好客的美好感觉。A级景区(点)要及时提醒劝阻游客一些不文明行为,做到文明旅游。

2.开展“文明出境游”活动。各出境游组团旅行社要加强对春节元宵期间出境游领队、导游的培训,建立文明旅游工作责任制,强化领队、导游的责任意识。从严把好“组团、护照、出境、交通、落地、行程”六关,加强出境游旅客管理,各出境游组团旅行社要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附送文明旅游相关宣传资料;严格落实行前说明会制度,明确文明出境游相关要求;旅游行程中导游(领队)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在游览、乘车、入住、用餐等节点,宣传普及当地风俗习惯、宗教禁忌和相关法律,开展文明引导和文明礼仪宣传,提醒游客遵章有礼,及时劝阻游客不文明言行,自觉树立中国人的良好形象。在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旅行团队中(如包机、邮轮产品),推选综合素质好的游客作为文明督导员,协助领队对游客进行文明旅游教育督导。旅行社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对游客积极宣传《条例》;给每一位游客发放文明旅游宣传手册;在旅游包车上播放一次《条例》宣传片;导游对游客进行一次《条例》宣告,使广大游客自觉遵守《条例》,做到文明旅游。

3.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各旅游企业要充分利用学雷锋志愿服务岗(台),为游客提供各类便民服务;发挥志愿者队伍作用,立足本职岗位,在工作中做好文明旅游引导、宣传,开展咨询讲解,提供义务服务,敬老助残等活动,推进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常态化。设立文明劝导员,劝导游客热爱自然、保护自然、遵守公共秩序、注重景区参观安全等。充分利用服务台、电子屏、宣传栏等平台,摆放文明旅游宣传资料,播放文明旅游公益广告,营造文明旅游浓厚氛围。

4.开展文明餐桌活动。在餐厅显著位置张贴文明餐桌宣传海报,在每个餐桌上摆放“不剩饭、不剩菜”的温馨提示牌。积极引导点餐员和服务员执行《宁波市文明餐桌行动服务规范用语》,饭店不设最低消费标准,主动向客人提醒适量点菜,并提供存酒和打包服务,积极开展“光盘”行动,倡导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主动提醒消费者不要酒后驾车。

5.开展“礼貌乘车(机)”活动。广泛开展“文明旅游,礼貌乘车(机)”活动,引导旅游车辆和公共车辆驾驶人员文明行车。大力倡导礼让斑马线、文明过马路,主动让座,引导游客文明有序乘车,不在车(机)上做有碍于他人、与周围氛围不协调的事,争当文明乘客。

6.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活动。各旅行社要在春节前后开展安全生产和规范经营自查自纠,加强旅游安全隐患排查,规范旅游经营行为,提升旅游服务水平。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不合理低价旅游广告”、“旅游合同签订”、“超范围经营”、“导游、领队执业规范”等方面,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市旅游局将联合多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作出相应处理,确保我市旅游市场秩序安全规范有序。

二、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文明旅游活动是当前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塑造城市良好形象的重要载体,也是确保春节元宵期间安全、稳定、祥和、喜庆的重要途径。各旅游企业要把开展春节元宵期间的文明旅游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要细化工作方案,设计活动载体,强化工作保障,切实把文明旅游纳入营销、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提升工作成效。

2.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全市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强节日期间文明旅游的宣传,动态报道各类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曝光不文明的现象,按要求播放文明旅游公益广告。各旅游企业要加大文明旅游的氛围营造,在电子屏和宣传栏等位置,设置各类提示语和宣传标语,营造浓厚的节日喜庆和文明旅游的氛围。

3.明确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文明旅游活动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旅游局要起好牵头作用,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做好深入的组织发动工作。节日期间要加强对文明旅游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类情况的应对和指导工作。公安(出入境)、外办、台办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出境游的各项教育、宣传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境外游安全、文明。文明办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组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文明旅游活动,营造文明祥和的节日氛围。

4.及时总结,加强信息报送。春节放假期间,各旅游企业在文明旅游方面有好的活动、好的做法,请于每日15点前将文字、图片等资料发送至电子邮箱:yuyaolyj@163.com。此外,请各旅游企业、有关单位将春节元宵期间文明旅游总体活动开展情况,于3月2日16点前报送至市旅游局市场管理科,联系人:钱丽琼,联系电话(传真):62837009。

附件1:余姚市文明旅游宣传口号

附件2:《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余姚市旅游局   余姚市文明办

  2018年2月7日

附件1:

余姚市文明旅游宣传口号

1.您的文明是一道靓丽的风景;

2.垃圾不落地,文明伴我行;

3.留下一路文明,带走一身快乐;

4.讲礼让、守秩序、保安全、促和谐;

5.理性消费、节俭惜福、绿色出行;

6.美化旅游环境,倡导文明出行;

7.山山水水皆是景,行为举止要文明;

8.收藏姚城美景,留下文明脚印;

9.优质服务、诚实待人、文明导游;

10.出境的是个人,代表的是中国;

11.共建文明之城,共享文明成果。

附件2: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3月9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二号)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24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七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二)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三)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四)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

(五)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七)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从人行横道快速通过或者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八)旅游观光时,遵循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

(九)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诚信友善,团结互助;

(十)遵循敬老爱幼、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扶持等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风。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从事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

(三)在饮用水水源地或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主要景观河道内实施洗涤、游泳、捕鱼等危害水体、妨碍市容的行为;

(四)随地吐痰、便溺或者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垃圾;

(五)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木柴、树木、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及时清除所携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在非限养区内携烈性犬、大型犬出户时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的物品;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的物品;

(四)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时,产生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五)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和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六)损毁、侵占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道路附属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旅游设施、景观设施、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

(七)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占道施工;

(八)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及种类,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手持使用电话、超速行驶、随意变道;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停车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和公园、广场内行驶,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违反规定停车和载人载物;

(四)行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指示横穿道路,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跨越交通护栏;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六)违反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大声喧哗;

(七)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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