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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小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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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公共财政资金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规范招标(采购)行为,深化廉政建设,保护单位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上级有关工程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项目是指本局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单项合同估算值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等。

  本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成立小型项目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负责对小型项目招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局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各类小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工作。

  监管主要内容:是否存在应公开招投标的项目以拆分等方式规避招投标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是否存在明招暗定、串标、围标、陪标等虚假招投标行为;是否存在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投标现象;是否存在行贿业主、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和服务人员、专家评委等幕后交易行为。

  监管的方式方法:局领导小组要及时主动介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参与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认真做好过程监督和场监督工作;参与招标投标有关会议和活动;审核被监督单位有关招投标的报名资料、招标文件、标书、评委评分表等资料;负责受理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情况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局招标中心进行,接受局领导小组监督:

  (一)范围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规模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规划方案、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的服务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上述规模范围内,但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按我市相关规定进入市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第五条 小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凡达到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科室或下属单位(企业)建议,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局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 涉及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工程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过高的;

  (四)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其他特殊要求,或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省内只有一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涉及使用投资人主体的广告宣传项目,可由相关科室或下属单位(企业)建议,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局领导小组批准后直接发包。

  第八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组织实施,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招标审批表;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和分发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小组;

  (八)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一)按要求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签订合同(含廉政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规划建设科备案。

  第九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审批已具体落实;

  (二)建设项目和资金已列入年初预算并按规定已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规范文本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投标人须填写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文件对招标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局官方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要素。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应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家(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五条  为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依据高效、简便、规范的原则,招标人根据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优先选择采用以下招标方式:

  (一)使用全市组织评选推荐的“小型施工项目示范简明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二)对部分涉及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工程等需要的特殊应急项目,由招标人向局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适当缩短相关招标时限。但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短不少于1个工作日,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投标人免做预算法。即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预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只要在预算书上盖章认可,并填写本企业对工程造价的下浮值承诺,作为投标报价,以缩短招标时间,避免不平衡报价。

  (四)捆绑招标法。即把各单位即将实施的几个同类项目捆绑起来,扩大规模实行招标,以吸引资质高、实力强的规模企业参与竞争,节约招标成本。

  (五)投标供应商预选法。首先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若干家具有相应实力的施工企业入围,待有具体项目时,邀请有关入围企业,再以“二次竞价”方式,选择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企业中标(成交),以有效避免资质挂靠。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采用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由招标人在局官方网站发布招标信息,投标人自行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但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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