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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特别标注等有关事项的规定

朗读

泗门分局,各工商所:

  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经营行为的实施意见》浙工商食【2012】3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就酒类企业特别标注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规范对象。全市范围内经营酒类的批发商、专营店、大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普通的酒类零售商除外。

  二、进度安排。20124月15日前,各地要摸清换发的酒类经营者底数,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附件2),并建立档案。从415日起,对新申请从事酒类食品经营活动的酒类经营者,要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特别标注“酒类”字样;对415日前已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酒类经营者,要结合年检验照、变更和巡查工作,督促其到许可、注册部门进行特别标注,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换发时不需再填写申请表,确保在2012630日前全面完成,并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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