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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安监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工作会议及市局“双争双创”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宁波市安监局总体工作部署和开展高危粉尘与高毒物质等危害专项整治工程这一主要任务,以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和示范企业创建为基础,以汽车制造和水泥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和执法检查、监督检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典型引领等为抓手,推动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强化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主要任务

(一)依据《标准》强化开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今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宁波市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三年创建活动的最后一年,也是关键之年,为引导完善并持续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管理制度、机构和人员建设,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提升自主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能力。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余姚市安监局转发宁波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用人单位职卫生基础建设和示范企业创建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余安监发〔2016〕54号文件要求)和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宁波市安监局启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余安监发〔2017〕1号文件明确的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重点企业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任务;如个别单位在辖区内没有职业危害严重企业的,请自行在本辖区内培育不少于1家的示范企业或合格企业创建对象,确保我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全部达标。对2017年度已布置在开展示范企业创建的19家危化生产企业和59座加油站严格按照“七个100%”要求在2018年6月底前逐步进行考核验收完毕。责任单位:职监科、相关安监所

(二)推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

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也是职业健康监管的重要内容,已纳入年度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的考核内容。请各单位把申报工作与当前正在全市开展的火灾隐患重点领域集中排查整治结合起来,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相关责任,对照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宁波市安监局启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余安监发〔2017〕1号文件评估报告名单,对还未完成申报任务的,在2018年11月底前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企业不少于30家,如在辖区内已全部完成申报任务的单位,再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确保不漏一家。在加强督促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对2017年度已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预约、检测评价和已签约的单位,因体检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原因无法一时完成申报的单位,市局虽已认可上年度目标责任制完成的考核指标,但务必请各单位督促该类已签约和检测评价的单位在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申报工作,确保职业病危害项目真正落地生根,危害项目申报不留“死角”,对未及时、如实申报或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促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责任单位:职监科、审批科、相关安监所  

(三)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根据省、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要求,主动加强与发改、经信等部门联系沟通,掌握辖区2017年以来我市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对新建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开展“三同时”各环节工作时,督促建设单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针对性监督核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落实。责任单位:职监科、相关安监所

(四)开展职业病危害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

按照宁波市安监局总体部署和《余姚市安监局关于开展汽车制造和水泥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余安监发〔2017〕50号要求,在2018年12月底前分四个阶段(动员部署、执法、验收、总结)深入开展汽车制造和水泥行业等二类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督促企业抓牢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治理,推动企业在重点环节和岗位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优先从工程防护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做好源头防范,避免不符合职业健康条件的企业投入运营生产。责任单位:职监科、相关安监所

(五)夯实宣传和培训工作

扎实开展每年四月份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职业病防治防控意识,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加强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工作,把职业病危害企业纳入安全生产一年一度培训计划,实现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一体化”,注重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员的专业培训,督促企业从业人员岗前和岗中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以此来提高用人单位整体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办公室、职监科、相关安监所

(六)强力推进职业健康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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