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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信息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余杭经济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塘南办事处、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和信息管理实施意见(施行)的通知》(浙卫办疾控[2013]1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局

  2013年10月29日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信息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信息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

  信息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加强与规范全省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与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原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严重精神障碍是符合《精神卫生法》八十三条规定,主要涉及的疾病种类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需纳入发病报告、登记的信息有二种情形:1.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且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发病报告);2.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且已取得知情同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发病登记)。

  第三条 严重精神障碍的发病报告、登记及信息管理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精神卫生门诊和住院服务的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综合医院。

  第五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精防机构是指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本辖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任务的机构。

  第六条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和信息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服务患者、安全有效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精防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负其责。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和信息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并适时对精防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建立严重精神障碍信息通报制度。

  第八条 各级精防机构承担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和信息管理的业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负责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和登记信息资料审核、管理、数据分析和质量控制,以及符合规定报告、登记患者信息转送、联络工作;负责信息系统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行,并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信息通报工作。

  第九条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的责任单位。该机构应指定科室(公卫科或防治科),由专人负责发病报告、登记工作,并为基层提供患者在本医疗机构内的诊治信息。患者主管(接诊)医生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的责任人。

  第十条 对在本医疗机构第一次自行就诊或他人送诊,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情形1的信息, 按“谁诊断、谁报告”原则进行报告,并在本次就诊(门诊、住院)完毕的当日填写《浙江省重性精神疾病发病报告卡》(附件1),交指定科室;对符合第二条情形2的,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参加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附件2)后,由责任人负责登记,并填写《浙江省重性精神疾病发病报告卡》,交指定科室。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所指定科室应及时将信息分类报送精防机构:市级及以上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报送本机构所在地的市级精防机构。各级各类综合医院、县级及以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民营和企业所属专业机构报送本机构所在地的县级精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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