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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植物产地检疫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街道)农办(农业科),各种子种苗生产单位:

  产地检疫是植物、植物产品调运检疫的重要依据,也是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的基本要求。为进一步查清我区植物及植物产品生产经营状况,有效防止染疫植物及植物产品尤其是种子、苗木的调运,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植物产地检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地检疫范围

  区境内种子种苗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详见《植物检疫条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从事植物、植物产品(含草本花卉)调运的单位和个人(名单由区植物检疫站提供给各镇街),由镇街组织联合产地检疫。

  二、产地检疫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七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和协助”;《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机构应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对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三、产地检疫程序

  1.各镇街查清辖区内应施检疫种子种苗基地情况(详见附件1);

  2.清查情况于10月底报区植物检疫站;

  3.各镇街组织业主向区植物检疫站申请产地检疫,业主填写《产地检疫申请书》(详见附件2);

  4.区植物检疫站将会同镇街对种植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进行产地检疫,合格者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四、产地检疫时间

  2013年10月底至11月15日,实施单位:区植物检疫站,联系人:戚惠芬,联系电话:86231408。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对无故不申报产地检疫或因自身原因延误产地检疫的单位和个人,区植物检疫站将不予签发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同时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花卉苗木依法给予处罚。

  附件:1.全区种子种苗生产基地情况调查汇总表

        2.产地检疫申请书(格式)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局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1:

  全区种子种苗生产基地情况调查汇总表

  镇、街道(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基地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原种来源

植物名称

种植地点

种植面积

预计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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