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农办(农业科),各种子种苗生产单位:
产地检疫是植物、植物产品调运检疫的重要依据,也是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的基本要求。为进一步查清我区植物及植物产品生产经营状况,有效防止染疫植物及植物产品尤其是种子、苗木的调运,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植物产地检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地检疫范围
区境内种子种苗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详见《植物检疫条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从事植物、植物产品(含草本花卉)调运的单位和个人(名单由区植物检疫站提供给各镇街),由镇街组织联合产地检疫。
二、产地检疫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七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和协助”;《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机构应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对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三、产地检疫程序
1.各镇街查清辖区内应施检疫种子种苗基地情况(详见附件1);
2.清查情况于10月底报区植物检疫站;
3.各镇街组织业主向区植物检疫站申请产地检疫,业主填写《产地检疫申请书》(详见附件2);
4.区植物检疫站将会同镇街对种植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进行产地检疫,合格者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四、产地检疫时间
2013年10月底至11月15日,实施单位:区植物检疫站,联系人:戚惠芬,联系电话:86231408。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对无故不申报产地检疫或因自身原因延误产地检疫的单位和个人,区植物检疫站将不予签发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同时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花卉苗木依法给予处罚。
附件:1.全区种子种苗生产基地情况调查汇总表
2.产地检疫申请书(格式)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局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1:
全区种子种苗生产基地情况调查汇总表
镇、街道(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基地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原种来源 | 植物名称 | 种植地点 | 种植面积 | 预计产量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余杭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angqu/20210527/9046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