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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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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根据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现就我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 

  根据《浙江省实施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细则》等规定,拟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其用房、仪器设备、人员配备应符合规定要求(见附件12)。填写“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性健康检查资格申请表”(见附件3),向区卫生局提出申请。我局在接到申请后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布,经批准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应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未经批准的单位,一律不得开展。 

  二、预防性健康检查对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操作的人员,自来水厂制(供)水人员和城区二次供水的水池水箱清洗、消毒人员,山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包括其从业前和从业期间定期开展的健康检查。在国家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未对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作出新的规定前,各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继续承担相应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三、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业人员的体检项目为内科、外科、皮肤科、X线胸透(在征得被检人员知情同意后可采用DRCR拍片检查)、粪便沙门菌和志贺菌培养及鉴定、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甲型肝炎抗体测定、戊型肝炎抗体测定。原有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中的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RPR、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测定和霍乱弧菌培养鉴定等将不再列入。 

  四、预防性健康检查收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文件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为96元(详见附件4)。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在征得被检人员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胸部X线透视可采用摄片检查(如DRCR),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要求执行。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规范健康检查工作流程和健康证明发放 

  各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要将体检流程、体检时间、体检项目、收费标准和领取《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合格证明》程序等信息在醒目位置告知从业人员,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体检标识指示和引导服务。 

  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发现被检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以及患有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不得对其发放健康证明,应向被检者告知健康检查结果。对明确有用人单位的,还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健康证明的发放遵循“谁体检谁发证,谁体检谁负责”的原则,各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要及时发放,并认真核实体检者的身份。健康证明的编号格式为:“余+□□□□(年份)+□□(体检单位号)+□□□□(流水号)”,《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全区通用。 

  (二)严格检查项目和收费管理 

  各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自设收费标准。根据法律法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收取费用。 

  (三)严格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纪律 

  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须做到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各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要杜绝“只收费不体检、随意减少体检项目”现象发生。在告知体检结果时,应注意保护受检者的隐私。要把被检人员健康检查原始资料作为档案长期保存,并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各类报表到区卫生监督所。 

  (四)加强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管 

  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活动或超出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反操作规程、出具虚假报告、随意增减检查项目和频次、乱收费、不按规定报送检查结果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查处。我局将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工作纳入医疗机构质控管理范畴,区检验质量质控小组应加强对体检机构的技术指导。 

  附件:1.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用房、人员基本条件 

  2.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仪器设备基本配置 

  3.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性健康检查资格申请表 

  4.预防性健康检查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局 

  201474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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