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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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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镇街、区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安委办〔201428号)文件精神,区安委会决定结合余杭辖区内实际情况,组织辖区拥有通航水域的镇街(开发区)(主要为余杭街道、瓶窑镇、塘栖镇、良渚街道、仁和街道、运河街道、崇贤街道、南苑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和农业、林水、交通、港航管理处以及规划、国土、公安、城管、旅游、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一次水上交通“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为此,余杭区安委办制定了余杭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将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余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41

  余杭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1.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党政同责、属地管理、部门监管、齐抓共管的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特别是结合新安全生产法精神,不断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严厉打击水上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切实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相关的事故的发生,确保余杭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1.   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行动,对余杭辖区从事水上非法生产经营的船舶与设施、装卸作业点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通过有力有效的专项打击和治理来遏制水上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发态势和防止部分安全隐患的久拖不决,并以此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整治重点

  1.使用无证船舶、无证人员从事水面保洁的行为;

  2.非法从事渔业捕捞的行为;

  3.使用农用船进行载客的行为;

  4.非法经营水上休闲娱乐设施的行为;

  5.使用无证船舶从事采砂作业的行为(含河道工程作业船);

  6.利用非法改装的加油船进行油料装卸的行为;

  7.非法设置装卸作业点的行为;

  8.非法从事渡运的行为;

  9.非法设置水上浮动设施的行为。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本次水上交通“打非治违”活动得以顺利开展,使专项整治活动中各类问题得到及时的协调和处置,现成立“余杭区水上交通‘打非治违’活动领导小组”,安监、交通(及海事)、农业(及渔政)、林水、旅游、公安、城管、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以及相关的镇街(开发区)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由余杭区安委办主任方晨尔担任,副组长由余杭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田梅咏、杭州市港航管理局余杭管理处处长杨宇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余杭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联系人:余杭港航处开洁民,联系电话86165109)。各相关镇街和部门也应当及时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落实本次专项整治活动。

  五、职责分工

  (一)区安委办

  1、制定印发全区水上交通“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建立“打非治违”活动领导小组。

  2、负责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研究、协调和解决“打非治违”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全区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行动专项督查。

  (二)区交通运输局

  1、负责牵头开展本次通航水域内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

  2、对各镇街、部门的水上交通“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主管余杭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4、负责监督、协调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5、负责协调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6、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牵头开展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取缔行动。

  (三)杭州市港航管理局余杭管理处

  1、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以此作为长效管理机制。

  2、依法对余杭辖区通航水域范围内的水上交通安全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通航水域内的渔船的安全管理、通航水域内其他船舶和设施的作业安全管理、非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设施的安全管理由当地镇街道及安监、渔业、林水、环保、旅游、城管等部门自行负责管理)。

  3、协助各镇街、相关部门对“三无”船舶和无证装卸作业点开展取缔行动。

  4、对镇街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业务指导、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登记服务,提供船员适任证书与船员服务簿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发证。(培训、考试、发证由杭州市地方海事局负责)

  5、对与水上交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余杭辖区通航水域范围内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渔船单方事故、渔船之间的水上交通事故除外)。

  7、对在通航水域内的各类违反水上交通法律法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活动(渔船除外)。对进入通航水域的未经海事部门认可、检验、登记的农用船舶(包括非法载客的农用船)、保洁船、采砂船(或河道工程船)、水上休闲娱乐设施、非法渡运船舶、非法改装油料装卸船、非法渡船,或未配备符合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的上述船舶和设施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要时采取暂扣措施。

  8、对发现的非法捕捞的渔船、在主航道上违法捕捞的渔船或者非法载客的渔船,及时通报给当地镇街、渔政部门,由当地镇街加强安全管理,由渔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9、负责余杭通航水域内非法经营水上休闲娱乐设施、无证采砂船的、非法改装加油船的调查统计工作,并报区交通局备案。

  10、依照法律法规负责相关船舶设施的船舶检验工作。(体育船舶、渔船、军用船舶、公安船舶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海事部门检验范畴的船舶除外)

  11、积极参与本次水上交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当地政府牵头开展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取缔行动。

  (四)林水部门

  1、负责余杭区河道内的采砂作业审批、河道工程建设的部署和审批、水上休闲娱乐设施以及水上浮动设施设置的审批(涉及通航水域的应当会同航道管理部门进行审批),主管河道保洁工作。

  2、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余杭区河道内设置的水上休闲娱乐设施、实施作业的河道保洁船、采砂船(及河道工程船)、相关的作业公司和船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3、负责对在余杭区河道内未经审批而非法设置的水上休闲娱乐设施与非法施工作业的船舶、公司和相关人员开展执法打击活动。

  4、定期对余杭区域内设立的水上休闲娱乐设施、保洁船、采砂船(河道工程船)船员及相关的作业公司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5、协助海事部门处理在通航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6、积极参与本次水上交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当地政府牵头开展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取缔行动。

  (五)渔业部门

  1、负责余杭区域内所有渔船、渔业相关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渔船的检验和登记工作、渔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3、定期对渔船、渔船船员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对在余杭区域河道内非法捕捞、非法养殖、非法载客的渔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包括打击“涉渔三无船舶”)。

  5、负责渔船单方事故、渔船之间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海事部门调查处理渔船与其他船舶在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

  6、积极参与本次水上交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当地政府牵头开展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取缔行动。

  (六)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

  1、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行政村与船主落实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2、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船、保洁船、渔船等船舶和设施以及相关船员的调查、登记、造册(或发证)工作(或部署村委开展),同时抄告给交通(或海事)、农业(或渔政)、安监等部门备案。

  4、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保洁船、渔船(涉渔三无船)、农用船、水上休闲娱乐设施、采砂船、加油船、装卸作业点、渡口渡船、水上浮动设施等九类船舶与设施、作业点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督促保洁单位、作业公司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制止在本行政区域非法设置水上休闲娱乐设施与水上浮动设施,并禁止其用于餐饮、旅游、娱乐活动。禁止在本行政辖区内私自建设或非法经营装卸作业点。

  5、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洁船、渔船(涉渔三无船)、农用船、水上休闲娱乐设施、采砂船、加油船、装卸作业点、渡口渡船、水上浮动设施等九类船舶与设施、作业点、相关作业公司、作业人员(船员)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及督促保洁公司组织保洁船员进行培训),并督促隐患整改。协助各部门开展日常执法,必要时通知电力、水务部门停止供电供水。

  6、牵头组织开展本镇街行政区域内的非法加油船、非法水上休闲娱乐设施、“三无”采砂船、非法装卸作业点、私自摆渡和非法渡运、非法设置的水上浮动设施等船舶与水上设施、无证装卸点的取缔行动。

  7、对在镇街、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非法装卸点建设工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予以拆除。

  8、协助开展被海事部门暂扣的农用船舶、保洁船、渡船、河道工程作业船等相关船舶和设施的处理工作。

  9、协助海事部门处理在本行政辖区的通航水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渔船单方事故、渔船之间的水上交通事故除外)。

  10、积极参与本次水上交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根据需要牵头开展各项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的取缔行动。

  (七)其它部门职责

  规划、国土、城管、环保、旅游、农业等部门积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未经审批设置、建设的非法装卸点(含泥浆装卸点)的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要及时查处,对向河道非法排放泥浆等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要开展执法打击行动,对使用非法设置的水上休闲娱乐设施或浮动设施用于旅游经营存而在安全隐患的旅游部门要及时进行查处。上述部门对其他部门转报的安全隐患涉及到自身行业管理范畴的也应当积极行驶执法权力,同时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取缔行动。

  如存在暴力抗法情况时,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暴力抗法者给与严厉处打击。

  六、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自201541日至20151130日。

  一是调查摸底阶段(4月)。各镇街、村(社区)、海

  事部门按照《杭安委办〔201428号》文件中的职能分工对辖区的7类船舶、船员、非法装卸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及时将相关调查情况报送给指定的部门。各部门务必要尽快开展完成此项工作,以便海事部门确定船员培训计划、争取培训资金。

  二是集中整治阶段(5-8月)。针对余杭辖区排查摸

  底或本部门巡查发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文件以及《杭安委办〔201428号》文件中的工作分工、整治方法组织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对可以采取措施使其规范化的,当地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应当切实敦促其规范化。对必须取缔整改的而又需要由当地镇街道牵头的,当地镇街道要及时牵头开展取缔行动。全区通航水域存在普遍现象而需要区政府(区安委会)牵头组织的,由各单位及时上报区政府(区安委会),区政府(区安委会)协调组织开展取缔行动。

  三是考核验收阶段(9-11月)。集中整治结束后,

  余杭区水上交通“打非治违”活动领导小组将对各镇街(开发区)、各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核情况上报余杭区安委会。

  七、工作要求

  相关工作要求参见《杭安委办〔201428号》中的各项

  工作要求。

  附件:1、关于印发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安委办〔201428号)

        2、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相关表格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杭安委办〔201428

  关于印发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安委办,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发〔20147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六打六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418号)等文件精神,杭州市安委办制订了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将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1020 

  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政府有关部门责任,严厉打击水上各类非法违法现象,切实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对在杭州市从事水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船舶和装卸作业点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有力有效打击和治理水上交通存在的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遏制水上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发势头,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重点及责任分工

  (一)整治重点: 

  1.使用无证船舶、无证人员从事水面保洁的行为;

  2.非法从事渔业捕捞的行为;

  3.使用农用船进行载客的行为;

  4.非法经营水上休闲娱乐设施的行为;

  5.使用无证船舶从事采砂作业的行为;

  6.利用非法改装的加油船进行油料装卸的行为;

  7.非法设置装卸作业点的行为;

  8.非法从事渡运的行为;

  9.非法设置水上浮动设施的行为。

  (二)职责分工: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此次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研究、协调和解决“打非治违”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全市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行动专项督查。

  区、县(市)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行动方案,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对“三无”船舶和无证装卸作业点进行取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严厉打击私渡和非法渡运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牵头此次行动,开展通航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行动;根据相关单位申请,组织开展船员基本安全培训;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打击水上交通非法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打击渔船载客和在主航道上违法捕捞行为。

  镇政府(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无证船舶、农用船、保洁船等船舶的调查摸底,对其船舶所有人、驾驶人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将调查摸底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报告相关部门。

  公安、林水、旅游、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本次行动时间自20141015日至20141230日,具体步骤如下:

  (一)调查摸底阶段(至10月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深入宣传发动,把打非治违的工作要求传达落实到村组、社区基层单位以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子。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针对排查摸底的发现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水上交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非法违法突出的地区,要组织力量深入现场集中打击。具体整治措施如下:

  1.针对使用无证船舶、无证人员从事水面保洁的行为,由镇政府(街道)督促保洁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保洁船按照船舶数量、所有人、使用人、使用范围、船舶数据等内容进行登记造册编号填写表格(附件1),抄报当地交通、安监部门备案。驾船者无证的,由保洁单位统一组织,经培训合格后由海事管理机构核发《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证》。

  2.针对非法从事渔业捕捞的行为,镇政府(街道)要调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渔“三无”船舶的数量并填写表格(附件2),报当地渔政部门,同时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责任。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渔船载客和在主航道上违法捕捞的行为。

  3.针对使用农用船进行载客的行为,镇政府(街道)要落实农用船的管理责任,加强对水上安全知识的宣传。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船进行登记造册并统一编号,并报当地交通、安监部门备案。交通、农业等部门要加大对非客船载客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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