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增强村级组织发展后劲,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我区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区委〔2012〕57号)有关村级组织税收奖励的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度村级组织税收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税收奖励范围
对余杭区范围内的村(社区)经济组织经营物业所缴纳的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起改为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具体税费见附件1)中区级地方留存部分,采用“先征后奖”的方式实行分级奖励。
二、申报奖励程序
1.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如实统计2016年度(税票开票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村级集体经营物业所缴税费,填写《余杭区村级集体经济税收“先征后奖”资金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2. 镇(街道)汇总后报所在地税务部门;
3.所在地税务部门负责对各村(社区)上报材料的缴税主体、税种、缴款金额、缴款时间等进行审核确认(其中增值税部分由国税分局负责确认,其他税种由地税部门负责确认);
4.镇(街道)根据所在地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税费填写《余杭区村级集体经济税收“先征后奖”资金镇街汇总表》(见附件2),并附各村(社区)“先征后奖”资金审批表(附件1)报区农办。
5.区财政、区农办联合审核确定区级地方留存部分和“先征后奖”奖励资金。
三、有关要求
1. 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改为增值税,在填写审批表时注意区分2016年1-4月份和5-12月份所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2. 村(社区)申报金额为扣除税务部门减免退税后实际缴纳的税收金额。
3.各镇街、村(社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力量,落实专人,积极做好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材料报区农业局政策调研科(联系人:施鸿鑫、顾双燕,联系电话:86220447、86145315)。
附件:1. 余杭区村级集体经济税收“先征后奖”资金审批表
2. 余杭区村级集体经济税收“先征后奖”资金镇街汇总表
3.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 市 余 杭 区 财 政 局
杭州市余杭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3日
附件1:
余杭区村级集体经济税收“先征后奖”资金审批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缴税(费) 单位(盖章) | 2016年度经营性收入 万元 | ||||||
| 序号 | 税(费)种类 | 申报金额 | 镇街初审 | ||||
| 初审金额 | 2016年度经营性 收入 万元 | ||||||
| 1 | 营业税 或增值税 | 1-4月(营) | 镇街初审意见(盖章):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5-12月(增) | |||||||
| 2 | 房产税 | ||||||
| 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4 | 城建税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余杭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angqu/20210527/8665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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