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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项目检查考核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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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房地产管理处、各房地产管理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考核记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明确考核内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全区物业管理项目的考核记分管理工作,建立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制定企业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对属地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并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区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区房协)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区物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将物业管理项目考核记分情况与前期物业投标相关联,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 

  凡在我区委托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管理项目均纳入考核记分范围,考核记分周期从每年11日至12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二、强化多方联动,形成管理合力 

  房管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安排考核工作,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采用多种方式、途径,征求和听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项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合力。也可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组成联合考核组或建立物业管理专家考评组的方式,采取定期组织互查、明察暗访等多种考核办法加强对物业管理项目的考核。年度记分结果要书面通报属地镇街、社区及业主委员会。 

  三、优化分类指导,强化绩效应用 

  依据物业管理项目考核记分结果,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如下处理: 

  (一)项目记分达到-10分,房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考评,并告知企业注册地房管部门; 

  (二)项目记分达到-20分,房管部门约谈该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前期物业招投标,不得承接新项目,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考评; 

  (三)项目记分达到-30分,该物业服务企业一年内不得参加前期物业招投标,不得承接新项目,不得参加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考评,不予开具出诚信证明材料;整改不到位的,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予以公布,并报告相关部门。 

  物业管理项目记分情况为房管部门、区房协等实施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评定、前期物业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工作,提供监督管理的依据。 

  物业管理项目记分情况将直接影响该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招投标分数,企业前期物业投标得分等于该企业在招标现场得分加上企业所管理的物业项目记分平均值的百分之十。

  四、规范考核程序,严格异议复核 

  房管部门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调查、确认,按照记分标准记分,并记入信用信息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查询记分情况,并予以改进。 

  房管部门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的物业管理项目,给予鼓励。对当年被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物业管理服务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矛盾纠纷较多的物管项目,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加大检查和考核的力度和频次,切实督促其整改提高。 

  物业服务企业对考核记分有异议的,可向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房管部门应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记分的书面答复。  

  五、强化信息建设,保障考核进度 

  房管部门应全面掌握辖区内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基本情况,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或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凡委托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管项目均应纳入检查、考核范围。物管项目每年考核基数、季度考核情况等基本信息和相关数据要及时上报,并确保物管项目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名称、考核时间、记分分值、记分内容、项目负责人等)准确,真正提升考核工作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房管部门要合理安排考核时间与进度,在考核年度内按季完成相应比例的考核任务,原则上第一季度不少于15%,第二季度累计不少于60%,第三季度累计不少于90%,第四季度须在11月底前全部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上报,前三个季度的考核情况应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完成上报工作。 

  区住建局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在余杭房产信息网站上公示上个季度的考核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强化廉政纪律,恪守职业操守 

  房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把岗位廉政要求转化为自己的自觉行为和行动规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涉足、插手、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以及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凡是违法、违纪行为一律追究法律、纪律责任。对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向公职人员行贿、赠送礼金礼卡以及有价证券等行为,也要“零容忍”,凡经执纪执法部门查实处理的,房管部门将在检查考核时给予严肃处理。 

  本文件自41日起施行,原余建[2011]164号、余建[2012]183号等相关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余杭区物业管理项目考核记分内容与标准 

        2.余杭区物业管理项目季度考核情况表 

        3.余杭区物业管理项目考核意见书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330 

 

  附件1 

  余杭区物业管理项目考核记分内容与标准 

序号 

考核记分内容(共计6大类45小项) 

记分标准 

1-1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按项) 

1、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或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或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3、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4、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退出物业服务时未移交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相关财物的; 

5、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 

6、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布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 

7、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20 

1-2 

未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擅自使用物业经营性收益的 

-20 

1-3 

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20 

1-4 

遇重、特大及突发事件擅离岗位的或不服从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的 

-20 

1-5 

缓报、瞒报、漏报有关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20 

1-6 

未按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进入小区专门从事黄沙、水泥等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吊装、搬运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管理职责,小区服务队出现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20 

2-1 

企业未缴纳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电梯年检费、居民小区保洁、垃圾清运处置费扥)费用,被相关部门通报或司法部门认定的; 

-10 

2-2 

未按规定或约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10 

2-3 

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及其他按实结算费用的收支情况或拒不接受业主查询 

-10 

2-4 

物业服务工作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且查证属实的 

-10 

2-5 

承接物业时未按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及对相关资料核对接收的 

-10 

2-6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等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又不服从指导、监督、协调(调解)的 

-10 

2-7 

妨碍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或日常运作,经镇街、社区调查确认的 

-10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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