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2015年7月,区商务局拟订的《余杭区广交会展位安排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同意后批转,并于之后的两届秋交会予以了实施。为主动助推创新驱动,促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全面创新和外贸企业产业创新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广交会展位对于全区出口的拉动作用,结合我区企业参展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原办法进行调整,请各外贸出口企业参照执行。
笫一章申请资质及基本条件
在我区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我区,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企业,原则上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自营生产型企业上年度出口额75万美元,外贸流通型企业上年度出口额150万美元。
笫二章展位申请、类别与渠道
一、展位申请
凡意向参加广交会并符合参展资质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官网(http://exhibitor.cantonfair.org.cn/cn/)在线填报《参展申请表》,提交生成后打印并盖章,连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参展申请正式生效。参与竞争分配摊位的企业,还需一并提交以及《余杭区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分表》(见附表1)和表中除出口额外的各计分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展位类别与渠道
广交会展位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两种:
(一)品牌展位:按照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企业申请,经商务部门逐级上报,由商务部所属各进出口商会认定,商务部外贸司公示确认,品牌展位不用于竞争性分配。
(二)一般性展位:根据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基数内一般性展位由各交易团所属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统筹安排,即本管理办法分配的展位基数。
第三章一般性展位数量与安排原则
一、展位数量
我区第121届广交会共有一般性展位164个。为进一步优化展位使用效果,对部分展位进行重新分配(见附表2)
二、分配安排原则
(一)企业自第118届广交会起竞争获得的展位,全部收回重新竞争分配。
(二)企业在第121届广交会只有一个非竞争获得的展位,但出口额不满足展位申报基本条件的(自营生产型企业上年度出口额75万美元,外贸流通型企业上年度出口额150万美元),展位予以收回,重新竞争分配(但无其他企业竞争的除外)。
(三)企业在第121届广交会有两个及以上展位的,以该企业在第117届广交会的原始展位数为基数,最多保留其原始展位数的一半(向下取整),若有不同类别展位的,保留出口额大的该类别展位(保留摊位类别见附表3)。
(四)企业竞争同类别单个展位,按评分标准(见第四章)得分,竞争同类别多个展位,第二个展位按以上评分标准减半得分,第三个展位按以上评分标准除以3得分,第四个展位除以4得分,以此类推。展位按得分由高到低分配,得分相同时,遵循“生产型企业优先和出口额高优先”原则。
(五)对已获得相对应展区品牌展位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同一展区的一般性展位。
第四章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
一、自营出口额和同比增幅(50分)
按照各展区对应商品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和同比增幅,自营生产型企业每出口100万美元得5分,同比增长5% 得0.5分,外贸流通型企业每出口200万美元得5分,同比增长10% 得0.5分。自营出口额和同比增幅可合计得分。
生产型企业(集团)或控股股东投资控股的关联生产型企业的自营出口额,可合并计算;生产型企业(集团)或控股股东投资控股的外贸流通型企业95%以上收购或代理区内产品的按生产型企业计算,其他按外贸流通型企业标准计算,区内产品收购额由区国税分局确认。
自营出口额和同比增幅得分累计不超过50分。
二、研发创新(10分)
企业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得5分,省级或市级的得3分;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得5分,省级或市级得3分;获得“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5分;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得3分。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得3分,行业标准制定得1分。
每获得一件发明专利得1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获得一件国外发明专利得3分,一件国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得1.5分。同一件专利国内、国外从高计分。研发创新得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各称号、认定和专利均应在有效期内,持有人须与申请企业一致或具有对应关系,其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三、国际营销服务体系(10分)
每设立一个通过商务部门审批的境外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得3分,一个办事机构或贸易公司得2分。得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境外投资企业须与申请企业一致或具有对应关系。
四、境外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10分)
企业获得“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证得5分,欧共体市场协调局商标注册证得3分,“比荷卢”商标联盟注册证得2分,其他单一国家(地区)注册证得1分。每收购一个境外商标得3分。境外商标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
企业获得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和国际产品认证,每获得一项得1分,各类认证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
境外注册商标和各类认证应在有效期内,持有人须与申请企业一致或具有对应关系,其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五、外贸自主品牌及其他荣誉(10分)
企业进行自主品牌出口备案的得2分,自主品牌出口率达10%以上(含)得1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增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企业获得省、市、区级出口名牌或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以及驰(著、知)名商标(行政认定除外)等荣誉,分别得5分、4分和3分。从高计分,累计不超过5分。
各品牌荣誉应在有效期内,持有人须与申请企业一致或具有对应关系,其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5分)
企业获得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为高级认证的,得5分,一般认证的,得3分;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5分;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为AA类、A类的,分别得5分、3分;工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达到国家级、AAA级、AA级、A级的,分别得5分、3分、2分、1分。
同类别取最高信用等级计分,累计不超过5分。
七、商务责任及特别贡献奖(15分)
对企业支持政府部门开展外经贸运行调查监测、出口预警等各类外贸相关工作酌情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在余杭区注册上市的企业或上年度实缴税收超过3000万人民币(含)的企业,得10分。
笫五章展位管理
一、为严肃广交会纪律,对企业违规使用展位的认定和处罚,参照上级商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倒卖摊位的企业,一经查实,给予二年/四届不再安排同一展区展位的处罚。
二、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三、本办法自第122届广交会起实施,为期两年,并视情作调整,具体条款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余杭区商务局
2017年6月14日
附表1:
余杭区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分表
(第 届申请展位类别 )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签字):
| 评 定 标 准 | 评 定 内 容 | 申报内容 | 企业自评分 | 综合评分 |
| 自营出口额和同比增幅 (50分) | 2016年对应展区商品出口额 | |||
| 2016年对应展区商品出口额同比增幅 | ||||
| 研发创新 (10分) | 科技进步奖 | |||
| 技术中心、研发中心 | ||||
| 高新技术企业 | ||||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
| 国内、国外专利 | ||||
| 国际营销服务体系(10分) | 境外生产基地 | |||
| 境外研发中心 | ||||
| 境外办事机构或贸易公司 | ||||
| 境外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10分) | 境外注册(收购)商标 | |||
| 各类管理体系认证 | ||||
| 国际产品认证 | ||||
| 外贸自主品牌及其他荣誉(10分) | 自主品牌出口 | |||
| 出口名牌企业 | ||||
| 名牌产品、驰(著、知)名商标 | ||||
| 信用体系建设(5分) | 各类信用等级评定 | |||
| 商务责任及特别贡献(15分) | 外贸运行监测、出口预警、实缴税收等 |
备注:
1.企业自评分必填,并提交除出口额外的各计分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每页盖公章或整册盖骑缝章;
2.综合评分由余杭区广交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企业自评分和相关证明材料打分,作为企业最终得分。
附表2:
第122届广交会参与分配的一般性展位类别及展位数
| 序号 | 期数 | 摊位类别 | 总数 |
| 1 | 一期 | 照明产品 | 3 |
| 2 | 五金 | 3 | |
| 3 | 卫浴设备 | 1 | |
| 4 | 汽车配件 | 2 | |
| 5 | 摩托车 | 1 | |
| 6 | 建筑及装饰材料 | 1 | |
| 7 | 家用电器 | 1 | |
| 8 | 工具 | 7 | |
| 9 | 工程农机(室外) | 1 | |
| 10 | 电子消费品及信息产品 | 1 | |
| 11 | 电子电气产品 | 1 | |
| 12 | 二期 | 园林用品 | 3 |
| 13 | 节日用品 | 2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余杭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angqu/20210527/8654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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