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区房地产管理处、各房地产管理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保障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的通知》、《余杭区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区住建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项目检查考核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应当通过公共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建物业规模较小,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且在投标报名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在不低于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原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制定选聘方案并向全体业主公示,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
1、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2、预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之前完成;
3、按第三条规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应当在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1个月完成。
五、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过多的,招标人可以从中自主选取2家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另外再由招标人抽签选择3家的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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