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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全省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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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所 

  现将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全省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浙工商检〔2017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汽车消费过程中存在的不法行为,促进汽车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结合“红盾网剑”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严厉查处一批汽车销售及相关企业在经营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大案要案,捣毁一批线上线下售假侵权窝点,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及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净化汽车消费市场发展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专项执法行动期间,请各于每月18日前汇总上报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101日前报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及典型案例(报稽查大队戴丽雅)。联系电话:57893956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77


浙工商检20176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汽车消费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消费欺诈、侵权假冒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促进汽车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省工商局决定自20176月起,利用4个月时间开展全省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省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一批汽车销售、汽车维修及汽车配件销售企业在经营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大案要案,捣毁一批线上线下销售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汽车配件、配饰、机油等窝点,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及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净化汽车消费市场发展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经销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虚假宣传、泄露消费者信息等一系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强化对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扰乱汽车消费市场经营秩序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线上线下联动,全链条整治,查办一批大案要案。重点围绕三大主体、六大违法行为开展执法: 

  (一)三大主体 

  1.汽车销售企业:包括汽车4S店、汽车专营店、网上专卖店等汽车销售企业。 

  2.汽车维修企业:包括汽车4S店、汽修厂等汽车维修企业。 

  3.汽车配件销售企业:包括汽车配件市场、汽车配件销售企业、汽配网店等。 

  (二)六大违法行为 

  1.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重点打击汽车4S店、维修企业和汽配经营者使用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翻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无”配件等行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等规定处理。 

  2.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重点打击汽车销售、保养、维修过程中附加不合理条件、骗收费用、强制搭售、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等违法行为。如采取价外加价销售或强制搭售汽车装潢、装饰品、配件等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汽车配件维修保养中故意损坏、偷换零配件,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或者少换多收、偷工减料,以及在汽车销售中以欺骗方式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汽车销售、维修企业未按照规定或约定,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货、修理、赔偿损失等义务的行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3.商业贿赂。重点查处汽车销售企业在汽车销售、汽车按揭担保贷款、保险代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等规定处理。 

  4.虚假宣传。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企业通过自身的门户网站、产品推介或者其他媒体渠道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或对销售商品的状况、性能数据进行虚假表示等违法行为,如谎称“特约维修店”。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处理。 

  5.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权行为。汽车销售、维修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合同违法行为。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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