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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人才奖、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办法(试行)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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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精神,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褒奖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进一步激发企业聚才用才的积极性,加速市场化引才育才的节奏,培养造就富有创新实干精神的人才队伍,营造良好的重才爱才育才社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设立人才奖、聚才用才先进单位奖、人才服务优秀机构奖。其中人才奖分二类,一是精英人才奖:对象包括创新人才、创业人才、管理人才;二是精工匠士奖:主要为各行各业一线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 评选人才奖、聚才用才先进单位奖和人才服务优秀机构奖,旨在表彰奖励一个时期内社会各界为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领衔创业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表彰一批人才集聚度较高、人才资本投入较强、人才开发使用较好、重才爱才氛围浓厚的用人单位;奖励一批帮助开发区和用人单位招引人才项目、实施人才培育、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保障人才安居乐业等作出贡献的人才服务机构。 

  第四条  人才奖、聚才用才先进单位奖、人才服务优秀机构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精英人才10名,精工匠士10名,聚才用才先进单位3家,人才服务优秀机构2家。无符合条件的人选或单位,可以空缺。 

  第五条  评选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注重实绩和社会公认,评选开发区人才奖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 

  第六条 评选工作在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创业创新局牵头,党群工作部、产业发展局、工会、财政局参与组建的评选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人才奖评选条件 

  第七条  人才奖推荐人选,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且在开发区工作满三年以上。 

  第八条 人才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创业人才,面向5年内初创型企业的领衔人,个人占股30%以上,领衔的企业前一年度销售额超过500万或年税收超过100万,且企业保持二年连续增长,年均增长率30%。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创业企业领衔人,且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可适当突破。 

  (二)创新人才,拥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企业内研发的领军人才,近三年帮助企业取得系统性、突破性、创造性成果或解决了重大科技难题,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应用价值、经济和社会价值,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各类著作版权或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且排名第一位。其中设计类等文创类人才,在业类取得一定成果,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三)管理人才,主要面向开发区范围内的职业经理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通过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建立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助推企业发展;人力资源管理人才,帮助企业实施人力资源战略,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人才培养计划,为企业提供人才智力保障。且所在企业连续多年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入职以来企业获得连续三年增长,年增长率10%以上。 

  (四)技能人才,面向企业一线技能型人才,一般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主要是工作中精益求精,拥有独特、高超的技能、技艺,为企业破解技能难题,帮助改进企业生产工艺,提升企业产品质量,节约生产成本,并为企业传帮带等所作出的贡献的人才。 

  第九条  开发区户籍人员以及在开发区工作的非余杭户籍人员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籍人员均参可加评选。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列入评选对象。 

    

  第三章   聚才用才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第十条 评选对象为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业以及其它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各级党政机关不参加评选。聚才用才先进单位评选具体条件如下: 

  1、领导重视。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人才工作,牢固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能够围绕开发区中心大局和企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人才战略规划。不断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强度,为人才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场地、技术支持,配备专职工作者从事人才工作。 

  2、人才集聚。企业高度重视人才引进,集聚一批领军型人才、高层次人才,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构建科学合理的人才梯队。 

  3、招才有方。企业设有专门的人才招引计划,不断创新人才招引集聚模式,通过平台引才、中介引才、活动引才、以才引才、资本引才等方式,扩大人才来源渠道,提高人才招引质量。积极参与国际引才竞争,努力集聚高端外籍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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