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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评标专家: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
余杭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
第三条 在余杭区从事建设工程评标的评标专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和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核。
第五条 评标专家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后,招标人应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并将评价情况随评标报告一并报区招标办、区交易中心备案。
区招标办、区交易中心监督人员根据现场监督情况、业主评价情况、投诉举报情况等,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论应予以计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七条 对评标专家的不规范行为做记分或不良行为记录两种处理方式。
第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在余杭区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
1.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评标专家资格的,或涂改、出租、伪造、转让、出卖专家聘书的;
2.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向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索要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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