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28日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对余杭区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受区住建局的委托对本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凡在我区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须在区住建局备案(详见备案须知),未通过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在我区从事建筑工程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成果不作为建设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范围内合法从事检测业务,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检测机构建制和人员及经营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谁检测、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检测各方的质量责任,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2.工程开工前应拟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在区质监站备案,同时书面告知所委托检测机构。3.见证人具体负责取样、送样的现场见证工作。4.质量检测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检测机构完成的检测业务(不含专项检测)肢解成若干部分委托给几个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其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合同金额、义务、责任以及争议仲裁等内容。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区质监站备案。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设单位将检测业务委托给指定检测机构。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第七条 各检测机构应积极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应及时改正,并依法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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