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推动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8年余杭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30日
2018年余杭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土壤污染防治,强化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推动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余杭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有针对性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强化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和土壤污染场地监管和修复。2018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二、行动计划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按照省、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统一部署,开展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围绕农用地(以耕地为主),结合农业“两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析评价结果,针对污染区块开展污染状况详查,查明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二)开展农用地土壤地球化学调查。根据《浙江省农用地土壤地球化学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招标工作。制定调查工作方案,启动1:5万土地地质环境背景调查及面积约360km2的1:5万耕地土壤地球化学调查工作。确定土壤浅井测量工作量、采样布点及工作精度要求。按要求开展底泥、农作物等相关调查工作。
(三)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要求,以化工、印染、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为重点,开展规模以上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和重点行业关停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基础信息调查、地块风险筛查及高度关注地块和部分中低度关注地块的采样方案编制等工作,初步掌握调查地块的环境风险情况。
(四)组织实施农用地分类管控。选择1个试点区块,采取农艺调控、品种选择、替代种植等措施,开展受污染土壤安全利用试点工作,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开展农田土壤污染监测,加强对重污染农田产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五)强化企业关停转迁过程污染防治监管。结合全区淘汰和化解落后、过剩产能工作,落实企业关停、转产、倒闭、拆迁和生产、治污设施拆除过程的残留污染物生态修复措施,防止对原址土地造成污染。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转产、停业或者解散的,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六)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高效双低农药等环境友好型肥药产品,化肥、农药计划减量幅度均达到2%以上。推广沼液沼渣利用,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鼓励生猪养殖场与配送服务主体对接实行异地配送消纳,提高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构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体系,实现辖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85%、无害化处理率100%的目标。
(七)狠抓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治。巩固重金属行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切实强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机制,推动涉重金属行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维修、拆解等行业的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确保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合法利用处置。推动医疗废物联动监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全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处置全覆盖。11家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全面完成企业用地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加大未利用地保护力度。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落实余杭区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属于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红线;对属于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态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保障服务功能。加强未利用地块开发管理,对拟开发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要分别开展土壤质量评估和调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和镇街、平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紧迫性,切实抓好土壤污染防治这项民生工程。区环保局作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组长单位,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牵头抓总作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积极发挥部门联动效应,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环境监管执法。通过开展土壤污染重点企业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始终保持对土壤污染行为“零容忍”、“重打击”的高压执法态势,严厉打击非法向农田、林地等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土壤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加强保密管理。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在土壤污染调查、采样、分析工作中使用或获得的、属于国家和企业机密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土壤污染调查结果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调查结果。
(四)强化目标考核。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推进例会和督查考核等工作制度,严格对照各自职责,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督促工作责任落实,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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