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7〕37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家庭发函〔2017〕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服务对象为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成员。
二、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做好发证工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在本区范围内就医,各定点医院依据相关证件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由各镇街填写,加盖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并发放到个人。镇街每年要结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审核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新增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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