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现将该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该意见抓好规定的贯彻执行。同时,对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加强时间管理
各科室、所应严格按照法定、规定的时间要求实施投诉举报处理和行政处罚,建立自查和清理机制,确保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性。举报投诉中心、稽查大队、政策法规科应强化日常检查,完善考核机制,依职做好监督。
二、加强审批管理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实施过程中的各审批环节,应落实“签字”责任,在网上审批或口头审批后,应及时完成审批表的实体签字,避免执法程序流于形式。
三、加强执行管理
各办案机构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规定,加强结案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在当事人诉权到期后十日内,及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办案机构应及时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和案件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明确申请强制执行的罚没款金额,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加处罚款决定的,还应明确加处罚款的具体金额。政策法规科要做好对各办案机构强制执行申请的提醒和监督工作。
附件: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0日
附件
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相应部门规章:
(一)根据部门规章规定,需要将案件或者案件线索移送(移交)本市以外行政部门处理的;
(二)处理本市以外行政部门转送(移送、移交)投诉举报等事项,涉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三)根据部门规章规定,请求本市以外行政部门予以协助调查的;
(四)其他适用部门规章的情形。
二、市级与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管辖分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案件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以其名义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
(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或者大型自营平台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且具有较大影响或者带有普遍性的案件;
(三)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发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的案件;
(四)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其他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的案件管辖分工,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委托办理案件的范围和权限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06号)等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下列案件委托县级局及其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
(一)发生在各区、县(市)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内,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以其名义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
(二)发生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内,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以其名义登记的内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
(三)其他个案委托的案件。
属于第(一)项、第(二)项的拟处罚款2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受委托的县级局决定;拟处罚款超过20万元或者拟处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的,应当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具体由企业监督管理机构承办。需要个案委托的案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具体由稽查支队承办。
委托查处的案件,应当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作出是否立案等决定;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加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当场作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登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处理决定,但不得对受委托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法制机构案件核审的范围
根据《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核审下列案件:
(一)拟将作出罚没款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属于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核审的其他案件。
根据《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稽查支队对拟将作出罚没款物价值1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稽查支队作出决定的案件,应当经稽查支队法规科核审,必要时应当由稽查支队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县级局法制机构的案件核审范围,由各县级局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规定,报市级局备案。不属于法制机构核审范围的案件,由办案机构的法制员核审。
五、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根据《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案件审理委员会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者专家学者就专门问题发表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担任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的,对本机构所办案件无表决权。
根据《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一)拟作罚没款物价值50万元以上或者涉案货值200万元以上的;
(二)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涉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重大安全问题,拟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拟作减轻处罚罚款幅度低于法定最低额超过5万元的;
(五)拟作减轻处罚在“并处”中选择较轻的罚种的;
(六)拟作从重处罚增加的罚款幅度超过10万元或者给予的罚款额为最高幅度的90%以上且罚款额超过20万元的;
(七)根据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应当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
(八)重新审查拟撤销或者变更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九)办案机构与核审机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十)应当提交讨论的其他情形。
拟罚没款物价值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案件,且涉案货值不足200万元的,可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召集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核审人员和办案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作出决定。案涉相关处室业务范围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可以决定由相关处室派员参加。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予以确定本机关实施《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具体数额(幅度)和第(六)项的具体范围,并报市级局备案。
六、关于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
根据《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办案机构受理(接收书面要求听证的函件或者制作要求举行听证的笔录),并在1个工作日内送交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送本机关分管法制的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并通知办案机构将案卷送交听证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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