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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增强村级组织发展后劲,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我区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区委〔2012〕57号)有关村级组织税收奖励的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度村级组织税收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税收奖励范围
对余杭区范围内的村(社区)经济组织经营物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具体税费见附件1)中区级地方留存部分,采用“先征后奖”的方式实行分级奖励。
二、申报奖励程序
1.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纳税年度如实统计2017年度村级集体经营物业所缴税费,填写《余杭区村级集体经济税收“先征后奖”资金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2. 镇(街道)汇总后报所在地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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