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外贸出口企业:
为加快推进转型升级步伐,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着力培育我区自主出口品牌,提高外贸核心竞争力,根据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余杭区培育“出口名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1]187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18年度“余杭出口名牌”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一)申报企业(社团)在余杭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有连续两年以上自营出口业绩,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二)申报类别的商品商标应在国内已注册,并在主要出口国市场已注册或受理注册一年以上,持有人为中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一般要求不低于200万美元,农产品等受国家扶持的类别可适当降低;自主品牌出口占比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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