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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文广新局文体(文物)业务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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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一)文化业务 

  1.开展区级及以上文化活动、比赛,省市各类参赛、展示展演活动,每年主办、承办国家级艺术赛事活动1项。 

  2.开展跨区域文化活动(文化走亲)及对外文化交流。 

  3.专业文艺人才和文化管理人员培养及基层业余文艺骨干培训。 

  4.文艺创作。 

  5.小百花越剧艺术中心排戏经费、设备购置、基本运行经费,每三年创作一台越剧大戏。 

  6.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课题研究、书籍出版、宣传等。  

  (二)体育业务 

  1.开展区级及以上各类竞技体育比赛。 

  2.开展区级及以上各类群众体育活动、比赛。 

  3.开展体育类宣传、交流、培训等活动。 

  4.体育产业、活动、人才等项目数字化建设。 

  (三)非遗业务 

  1.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表演项目培育。 

  2.区域特色民俗、地方传统节庆活动。 

  3.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交流、展览、展示、培训等活动。 

  4.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建设、珍贵实物资料征集。 

  5.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档案建设、课题研究、书籍出版。 

  )文物业务 

  1.文物调查。 

  2.文物保护单位(点)的“四有”工作。 

  3.文物、博物馆有关宣传教育、展览、专业人才培训、交流及学术研究、资料整理、出版、数据库建设。 

  二、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与资金拨付 

  (一)项目申拨 

  1.申报单位: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及局属各有关单位。 

  2.申报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及局属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工作任务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余杭区文广新局(体育局)业务类项目预算申报表》(附件一)。 

  (2)由局各相关业务科室、财务科以及各分管领导分别对预算进行审核。对涉及“三重一大”有关项目需经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资金拨付 

  1.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申报通过后,如项目资金量较大,可填写《余杭区文广新局(体育局)业务类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二)进行资金预拨,资金预拨原则上不超过审核后预算的60% 

  2.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完成后,需填写《余杭区文广新局(体育局)业务类项目资金申报表》,并附相关预算、资料以及票据复印件。 

  3.由局各相关业务科室、财务科以及各分管领导分别对资金申报表进行审核,局财务根据审核后金额拨付。 

  三、资金使用要求 

  (一)项目实施单位须经项目申报审核同意后方可项目实施,不得提前实施。项目结束后应即时结算报账,原则上应在项目结束当月结算完毕,最晚应不超过次月月底,全年所以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11月20日前申报完毕,特殊事项另行商议。 

  (二)项目实施原则上须严格按审核后预算实施,不得超预算执行或产生预算项目以外的经费。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产生会议费的,应严格按照相关会议费执行标准执行,不得违反相关文件规定。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产生培训费的,应严格按照相关培训费执行标准执行,不得违反相关文件规定。 

  (五)项目实施过程如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应严格按照同时期相关政府采购目录及要求执行。原则上不得购买固定资产,应以购买服务为主,如确需购置固定资产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做好相关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外购买服务的,原则上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含5000元)应签订相关协议,协议签订前应经局法制科对合法性和公平竞争性审核通过,5000元以下项目应附费用清单。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产生交通、差旅费的,应严格按照交通、差旅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开支餐费,确需开支餐费的,应参照四类会议标准执行,即人均50元/餐。 

  (九)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发放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加班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劳务费,原则上不予拨付。 

  四、监督与管理 

  业务主管科室和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及时沟通项目计划、内容、方法和结果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一)业务类资金预算的制定及调整。由各业务主管科室编制和报送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局财务科汇总并经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部门审批,预算通过后下达资金预算计划。 

  (二)建立会审制度。局业务主管科室、财务科、业务分管领导及局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先进性,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提出确认意见。 

  五、相关责任 

  局纪检、财务科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拨付资金等行为的,实行问责追究制度,并由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一)本细则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财政科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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