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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认定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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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YHD19-2018-001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富村惠农”三年行动2018—2020年)的实施意见》(区委〔201818号)精神,为鼓励我区种菜大户规范种植,提升蔬菜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土地产出率,推动全区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特制订《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886 

  

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规范“菜篮子”基地(蔬菜)管理,培育建立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蔬菜基地,积极开展全区“菜篮子”基地(蔬菜)创建活动,有效提升“菜篮子”基地整体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菜篮子”基地(蔬菜)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原则。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监管制度。 

  第三条  由区农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行文公布。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四条  参加区级“菜篮子”基地(蔬菜)创建,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为经工商注册于本区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家庭农场。从事蔬菜生产12个月以上。 

  2.生产规模:种植基地种植蔬菜面积集中连片50(含)亩以上的基地(包括叶菜基地、常年性蔬菜基地和蔬菜育苗基地),其中叶菜基地要求大棚覆盖率达到40%以上,年蔬菜复种指数300%以上,常年种植叶菜面积40%以上,7-9月种植叶菜面积50%以上;蔬菜育苗基地面积50(含)亩以上,单次育苗能力达30万株以上,年育苗产能200万株以上。 

  3.生产经营: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基地产前、产中、产后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得力,基地拥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或农超、社区对接渠道。 

  第五条  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申报表; 

  2.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申报情况评审表及自评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基地情况介绍及年度总结; 

  5.上年度财务报表; 

  6.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及基地位置四至图; 

  7.无公害产地、产品等相关证书; 

  8.基地相关规章制度; 

  9.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自愿申报。对照评定标准,由基地根据规定要求,向所在地的镇街提出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推荐。由镇街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附初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区农业局主管单位参评。 

  3.评审认定。区农业局主管单位受理后,组成审评小组,对申报区级“菜篮子”基地(蔬菜)进行现场核查和评议,择优评定。评审结果经区级相关网站公示5天后,由区农业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资格,并在3年内不予评选认定。 

  1.在申报和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基地主营产业产能低下、示范效应较差;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美丽乡村”或“风景田园”建设发展有较大负面影响因素的; 

  3.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停止主营蔬菜生产或被兼并的;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5.列入各级各类通报批评名单的; 

  6.未按要求完成“菜篮子”基地蔬菜供应应急任务的; 

  7.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八条  区级“菜篮子”基地(蔬菜)实行动态管理,由所属镇、街定期照评审标准对辖区内蔬菜“菜篮子”基地进行检查,并建立蔬菜基地检查档案。如基地出现第七条中情形的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农业局报告。一经核实后,取消其“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获得区级“菜篮子”基地(蔬菜)资格为享受区级规模种菜扶持政策的先决条件,并优先推荐市级“菜篮子”基地(蔬菜)建设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施行,具体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申报表》 

        2、《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申报情况评审表》  

    

    

                                       2018719 

        

  附件1: 

  余杭区“菜篮子”基地蔬菜申报表 

  

基地名称 

  

申报单位 

  

联系人 

  

基地地址 

  

联系电话 

  

基地流转面积 

         亩 

流转年限及起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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