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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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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余杭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余政办20181号)要求,区农业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联合制订了《余杭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局 

                    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8725 

  

 

余杭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余杭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余政办20181)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下列依法可进行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适用本规程 

  (一)资产账面值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所有权转让,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国有土地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产转让;农村林木所有权转让等; 

  预估交易价格10万元以上的房产及各类资源的经营权转让,包括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农村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水塘和水资源使用权转让;房屋租赁权转让 

  预估交易价格在10万元以上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及集体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 

  交易价格在人民币 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纳入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200万元(含)以上的纳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交易(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交易。 

     

  第二章  交易申请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须经镇、街道审核通过。进入区交易中心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须镇、街道审核基础上,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转让标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核、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区林水局负责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水塘和水资源使用权转让的审核; 

  区农业局负责依法可转让其他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审核; 

  国土余杭分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有土地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产的交易办理。 

   出让方申请产权交易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场交易信息发布申请场地联系单》; 

  )《产权交易审表》; 

  (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及股东(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 

  (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相关证明材料; 

  (七)书面评估报告(如产权交易项目涉及评估的需提供); 

  (八)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转让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须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第五条 出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出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拍卖; 

  (二)竞价; 

  (三)一次性密封报价; 

  (四)协议转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出让方可以根据交易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八条 出让方在提出交易申请时应设置交易保证金条款,明确交易保证金的缴纳金额、缴纳时间、缴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九条 交易中心对出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在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交易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转让底价低200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底价200万元—1000(不含)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1000(含)以上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选择拍卖方式交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 

  第十 出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已发布信息中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 出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 

  第十 信息发布期间,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出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  

  第十 选择竞价、一次性密封报价方式的,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出让方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出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第四章 报名受理 

    

  第十 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交易保证金缴纳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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