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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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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的精神,着力完善我区配套政策,提高对妇女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卫发〔2017〕55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区母婴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省委《实施意见》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理念,保障母婴权益,支持母乳喂养,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公共服务需求,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全区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力争到2018年底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多元共建。探索推进多元共治模式,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齐抓共建”的工作机制。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职责。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参与,运用项目合作机制,推进母婴设施的多元共建。 

  (二)坚持需求导向。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坚持标准指引,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三)坚持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规划统筹、宣传推广、管理维护和投入保障,坚持分类指导,强化督导检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三、建设要求 

  (一)规范建设。母婴室是一个私密、卫生、舒适、安全的休息场所,主要功能包括冲奶、哺乳、换尿不湿、孕妇或母婴休息等。经常有母婴逗留的车站、新建客运码头、商场、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市场、展览馆、公园、游乐场所、旅游景点、图书馆、影剧院、美术馆、博物馆(院)、医疗机构、大型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筑面积在5千至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5千人的,宜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以1万平方米为基数,相应配建独立母婴室。单位相对集中的经济园区、商务楼宇参照此标准,配建独立母婴室。公共场所独立母婴室应配备基本设施,设施配置推荐标准见附件。 

  女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不少于6平方米的孕妇休息室、哺乳室,设施配置参照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二)便民服务。统一母婴设施标识(详见附件2),设置醒目导向标志。鼓励通过互联网提供母婴设施位置查询服务,因地制宜设置母婴等候专区、母婴专座,在乘车(船)、登机、检票、就诊、政务办事等公共服务时,为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妇女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四、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分类推进。部门要抓紧开展对公共场所、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统筹规划,分类推进。要把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建设规划指引和建筑设计规范。 

  全区母婴室建设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如下任务:一是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创建1个以上母婴室;二是女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100%创建1个以上母婴室;三是建筑面积大于5千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5千人的公共场所建成1个以上母婴室。 

  同时按照成熟一批、发展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争取2020年底前,在全区有需求和有条件的单位实现母婴室基本全覆盖,推动全社会对职场备孕期、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性给予呵护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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