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信访举报的工作程序,有效提高信访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并切实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监察法》以及区纪委《关于建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和作风效能投诉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双重领导、以上级纪委为主原则。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区纪委和局党委的双重领导,局纪检组织处置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在向局党委报告的同时向区纪委报告。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局纪检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受理查办信访举报。根据区纪委监委授权,也可以受理查办非局管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涉及区管以上的,报区纪委监委处理。
(三)全程监督、留痕管理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局纪检组织应加强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制约,实行全程留痕管理。
(四)首问责任、信息互通原则。对党组织关系在街道、干部管理权限在本局的党员干部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按首问负责制受理查办,并及时向对方单位党组织通报。
二、规范内容
(一)受理
1.受理平台
设立局系统“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平台,来信举报地址:余杭区南苑街道玩月街92号710办公室;理网络信箱为hzsyhqlsj@163.com;来访举报接待点:余杭区南苑街道玩月街92号710办公室,来电举报电话:0571-89162907 ,落实专人,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区纪委信访室备案。
2.受理对象
(1)局系统所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
(2)《监察法》规定的相关人员:
①局系统管理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②局系统聘任的事业人员;
③局系统所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④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3.受理范围
(1)受理对局系统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以及党员个人违反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受理对局系统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受理局系统党员对局党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决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
(4)受理局系统监察对象对本局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受理对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与建议。
4.流转处理
(1)局专职纪检干事受理自收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区纪委转送的信访举报;区林水局班子成员、下属事业单位、国有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收到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应统一送交局专职纪检干事。
(2)局党委自收的信访举报,应在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纪委(监委)派驻第八纪检组,根据区纪委(监委)派驻第八纪检组甄别回复意见处置自收信访举报。对反映区管以上领导和非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直接将原件附函径送区纪委信访室,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信访举报内容。
(3)局纪检组织对信访件中涉及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群众诉求,按照依法处置信访事项和“先事后人”原则,直接摘转或即时交办相关职能科办处置。
5.登记留痕
局纪检组织经办人接收信访举报后,应将群众反映内容分类摘要,填表提交分管纪检领导审批,并统一建立信访举报登记台账。经办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分流转送并登记留痕,于每月20日定期报《余杭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登记表》至区纪委信访室备案。
(二)办理
1.办理方式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非特殊情况且报经区纪委批准,一般不适用暂存待查,并不得转办上级转送件。
2.实名家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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