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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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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富村惠农”三年行2018-2020)的实施意见》区委〔201818、《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区委〔201839、《关于开展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余区委办〔201084号)和《余杭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余农办201436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申报对象 

  在余杭区依法注册、依法纳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申报条件 

  1.特色明显。提供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特色比较明显,一般为本地的主导产业或优势产业。 

  2.规模带动。入股社员20个以上,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上,销售额200万元以上,联结并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3.建章立制。章程规范,制度健全,活动正常,社员参与、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社员满意。 

  4.利益联结。股金设置合理,农业投入品和收购产品作价合理,可分配盈余(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60%以上按交易额和股金额分配,且按交易额分配比例高于按股金分配比例。 

  5.统一服务。统一组织生产、供应农业投入品,统一按生产质量标准开展技术服务和培训,统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注册商标和认证认定,统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销售社员产品在50%以上。 

  6.成立时间。经工商登记规范运作一年以上。 

  (三)申报资料 

  1.《余杭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附件1)、《余杭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评审表》(附件2); 

  2.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证证书、会议和业务培训图片等复印件; 

  3.合作社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合作社2017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表经税务部门认定; 

  4.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介绍及2017年度总结。 

  二、申报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一)申报对象 

  在余杭区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 

  (二)申报条件 

  1.主体职业化。本区农户、在农业领域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的外来农户开办的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其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 

  2.规模适度化。种植、水产类:集中连片50(含)以上畜牧类:生猪存栏数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数量250头以上兔存栏数量1500只以上或年出栏3000只以上蛋禽存栏数量8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数量4万羽以上食用菌类:年产40万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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