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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农创客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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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YHD19-2018-001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农”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189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区农创客示范基地培育工作,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特制订《余杭区农创客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8127 

  

余杭区农创客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农创客培育发展的意见》(浙农专发2018101号)精神,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类大学生投身农业创新创业,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空间布局合理、运营管理规范、示范作用明显的区级农创客示范基地,带动全区农创客基地健康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农”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18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创客是指年龄在45周岁以下,拥有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在农业领域创业创新,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或拥有股权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余杭区农创客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余杭区农业局认定,由农创客创办或入股的农业经营主体(入股比例要求达到30%),且能坚持绿色农业发展导向,运用新理念、新知识、新技术,以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化手段,发展新业态、构建新模式、拓展新领域,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示范基地。 

  第四条 本区范围内由农创客创办或入股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仅限种养型企业)、现代农业园区、精品民宿和电商企业,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认定。 

  第五条 余杭区农业局具体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镇街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示范基地的推荐和服务指导工作,并协助区农业局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与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原则,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认定农创客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10个。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我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级(含)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区级(含)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含)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仅限种养型企业)、区级现代农业园区、区级精品民宿及以上和年线上销售余杭品牌农副产品200万元以上的电商等农业经营主体。 

  2.示范基地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经营内容符合我区产业布局与发展导向,内部各项规章、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示范基地具有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管理团队比例不低于50% 

  4.在生产经营中,能将“互联网+、生态+、创意+、品牌+等新思维全方位融入,积极运用先进的理念和科技发展生产、创新营销模式、培育发展自主品牌,提升发展层次,在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民增收上具有明显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5.示范基地当年度投入的建设资金不少于10万元,主要用于智慧农业、创意农业、品牌农业等开发建设。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余杭区农创客示范基地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五证合一的可合并提供); 

  3.法人代表和团队主要人员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毕业证或在校生证明)、资质证明材料; 

  4.土地流转合同及附属设施用地用房或营业用房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 

  5.基地申报主体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6. 注册商标相关证明; 

  7.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的镇街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各镇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所推荐基地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进行测评,出具推荐意见。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区农业局受理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产业线专家对示范基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区农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提出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 

  第十三条 社会公示。根据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认定授牌。公示期结束后,对申报基地授予“余杭区农创客示范基地”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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