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活动,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加强监理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土地整治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余杭区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余杭区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暂行)
2.余杭区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扣分及信用管理标准(暂行)
余杭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1
余杭区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暂行)
为规范我区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维护监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和《关于进一步严格项目管理提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土地整治工程施工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在我区区域范围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及耕地质量提升等活动。
第二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土地整治工程施工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应当按照土地整治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市政和水利资质的监理单位。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三条 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业务。
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秘密,不得与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公开招投标的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当年累计三次及以上的,自通报之日起三个月内,暂停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参与我区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市场活动。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施工企业。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企业。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的,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的前提下必须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定期向项目法人书面报告监理情况。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和监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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