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相关直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防违控违拆违工作总体部署,创新违法建设管控体制,强化部门横向协作,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推动我区“无违建”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房屋登记办法》、《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杭州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合法商住用地上违建管控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无违建”创建总体部署,突出重点,综合治理。通过有效抄告、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制约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的共同治理格局。进一步增强全社会防违控违拆违意识,全面形成合法商住用地上违法建筑和治理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全区“无违建”创建工作。
二、实施主体
区无违建创建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联合制约机制实施工作,各镇街、平台、开发区为联合制约机制的责任主体。城管、规划等部门依法履职,并联合属地防违控违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违建情况及时上报区无违建创建办,由区无违建创建办下达《启动制约措施通知书》至国土、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环保、供电、供水、供气、银行、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对违法建筑采取制约措施。各相关部门在办理申请人因不动产提请的相关服务时,发现不动产存在违法建设的也应及时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区无违建创建办公室。
三、具体措施
(一)暂停房产登记。国土部门暂停受理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所涉违建房产的变更、抵押、转移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已经受理或办理的,予以退件或中止办理,但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除外。
(二)暂停提供贷款。金融机构对以涉违建筑作为抵押物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办理抵押贷款服务。
(三)暂停登记发证。对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的,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暂停办理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四)暂停提供服务。对违法建筑,在行政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暂停为其申请人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
四、实施程序
(一)实施制约措施工作流程
1.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由城管执法部门开具限期改正通知书,经规划部门认定(《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确定无需规划认定的除外)后联合属地防违控违办公室出具《违法建设抄报函》,于1个工作日内抄报区无违建创建办公室。
2.区无违建创建办公室收到《违法建设抄报函》后,于1个工作日向相关单位下达《启动制约措施通知书》,并抄送区城管执法局及属地镇街。
3.国土部门在接到《启动制约措施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暂停受理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所涉违建房产的变更、抵押、转移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已经受理或办理的,予以退件或中止办理,但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除外。
4.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在接到《启动制约措施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暂停办理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5.人民银行在接到《启动制约措施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抄告其他各大商业银行,对以涉违建筑作为抵押物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办理抵押贷款服务。
6.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在接到《启动制约措施通知书》后,暂停受理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所涉违建房产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的申请,已受理或办理的,予以退件或停止续办。
7.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将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的信息反馈给城管执法中队、属地防违控违办公室及区无违建创建办公室。
(二)解除制约措施工作流程
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后,城管执法中队联合属地防违控违办赴现场核实,并联合出具《违建整改确认函》,递交区无违建创建办公室,区无违建创建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向各相关部门(单位)出具《解除制约措施确认函》,予以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违法建筑采取联合制约机制是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产生,建立违法建筑长效管控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属地政府要认真履行违法建筑管控主体责任,对新发现的商住用地上的违法建筑情况的,应联合城管中队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区无违建创建办公室。区无违建创建办公室要按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相关部门(单位),严格落实制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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