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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农业植物、植物产品检疫签证制度》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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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植物检疫站,局行政审批科: 

   现将《余杭区农业植物、植物产品检疫签证制度》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局 

                                2018116 

    

    

余杭区农业植物、植物产品检疫签证制度 

  为规范我区农业植物、植物产品检疫签证行为,践行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升办事群众满意度,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余杭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产地检疫申请制度 

  (一)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七条。 

  (二)办理对象 

  繁育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当事人)。 

  (三)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当事人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繁育前向区植物检疫站提出申请,填写《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提交区植物检疫站确认申请人选择的繁育基地是否符合检疫要求。 

  2.审查决定:在报检作物生长期内,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并在植物检疫管理平台填写《植物产地检疫田间调查记录表》。检疫结果合格的,经植物检疫管理平台签发《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并由当事人凭身份证领取或邮寄《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或当事人申报的受检地点、作物面积、数量与实际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 

  3.分类施检:根据前期调研及检疫签证情况,为应对我区草皮、枇杷苗繁育当事人数量多、分布杂的状况,该两种作物产地检疫实行分类处置:一是种植面积在20()以上的当事人作为一个主体签发《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二是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下的当事人,由各镇街以村社为单位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并填写《余杭区草坪、枇杷种苗种植情况调查表》,该表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可由区植物检疫站定期更新,所列名单中的当事人可直接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四)办理时限 

  产地检疫合格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 

  二、调运检疫申请 

  ()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八条。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1.办理对象:从事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植物产品等调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当事人); 

   2.申请材料:申请主体(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原件或调入地《植物检疫证书》(限近90天内的证书);或《余杭区草坪、枇杷种苗种植情况调查表》中所列名单的当事人(由农业窗口查验)。 

  (三)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当事人申请。 

  2.审查决定。经产地检疫合格或再次调运的,申请人凭《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调入地《植物检疫证书》(限近90天内的证书)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无《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和时限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田间现场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或当事人申报的受检地点、作物面积、数量与实际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对急于调运的应急情形:经区植物检疫站查验,确认该作物在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并经属地镇街兼职检疫员实地勘察的情况下,先行开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将当事人信息抄告区植物检疫站,由后者对当事人进行跟踪调查核实。 

  (四)承诺时限 

  以《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或再次调运的,即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直接调运的,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应急情形,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余杭区草坪、枇杷种苗种植情况调查表》请各镇街汇总后以电子及纸质的形式报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王燕萍89163631 

    

   附件:余杭区草坪、枇杷种苗种植情况调查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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