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余杭区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中层干部选聘指导意见》已经区卫生健康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委员会
2019年4月17日
余杭区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
中层干部选聘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余杭区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内部运行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余卫健〔2019〕32号)、《关于印发<余杭区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组织架构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余卫健〔2019〕32号)精神,参照《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余组〔2017〕1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余杭区医疗卫生服务共体(以下简称“医共体”)中层干部选拔聘任工作,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共体中层干部的选拔聘任,区卫生健康局其它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医共体选拔聘任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 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 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要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强化党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认真履行医共体中层干部选拔聘任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中层干部选拔聘任条件
第五条 医共体中层干部应当具备基本条件和资格,符合拟选拔职位的要求:
(一)提任中层正职的,应现任中层副职满2年。
(二)提任中层副职的,应试用期结束后工作满3年。
(三)新考录、平职交流、军转安置等调入的人员一般应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
(四)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经报局党委审核同意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指适当突破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或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中层岗位有特殊需要、专业性较强岗位或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等要求,其中任职年限必须达到规定任职资格年限的三分之二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有2次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在近三年内获得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三)在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时表现特别优秀、贡献突出的干部。
(四)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援藏、援疆、援川等)和重大工程工作的优秀干部。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任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中层干部选拔聘任中不得提拔: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二)受行政处分期内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不足一年、严重警告处分不足一年半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足两年的;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不足两年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三)受到诫勉处理未满6个月的;受到调离岗位处理不足一年的;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不足两年的;受到降职处理不足两年的。
(四)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结案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其他有不适宜担任中层干部情形的。
第三章 中层干部选拔聘任程序方法
第八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期制,任期一般为3-5年。聘期满后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应及时开展新一轮中层干部的选拔聘任。聘期内,因干部调动、提拔、退休、免职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新增设中层领导职位的,机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空缺岗位中层干部的选拔聘任。
第九条 医共体牵头单位下设部门及医共体成员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余杭区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组织架构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余卫健〔2019〕32号)、《关于印发<余杭区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内部运行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余卫健〔2019〕33号)精神,设置岗位及其职位和职数,报局党委备案同意后实施。医共体分院负责人按《余杭区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成员单位负责人选聘工作指导意见》(余卫健党委〔2019〕18号)进行选聘。
第十条 中层干部提拔聘任一般按动议、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讨论决定、聘前公示、干部聘任等程序进行,中层干部平职交流经局党委报备同意后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一条 动议。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或职能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聘任工作意见。就选拔聘任的岗位、职数情况、条件资格、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提出初步建议,经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酝酿研究,并报经局党委审定后,确定干部选拔聘任方式。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集中的,可以采用定向或不定向竞争上岗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选拔聘任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聘任的重要参考。民主推荐可按中层岗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按中层职级进行不定向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在会议推荐之后进行。符合选任条件资格人数较多时,可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推荐情况、人岗相适要求和干部一贯表现,经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研究,综合确定提交会议推荐的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中层干部任期满后开展新一轮选拔聘任的,应对中层干部任期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对在民主测评和评议中满意率低的中层干部要进行组织谈话,一般不宜继续参加新一轮中层干部选拔聘任。
民主推荐由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议,就推荐中层岗位(或中层职级)、任职条件、推荐范围作说明,并提供推荐参考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根据实际需要可结合民主推荐组织中层干部选任述职。会议推荐参加范围根据单位实际确定,一般为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部分职工代表。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述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涉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岗位推荐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到成员单位组织民主推荐。一般情况下,参加会议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
采用竞争上岗方式的,民主推荐一般在干部个人自荐基础上,与民主测评、能力素质测试等一并进行。民主测评主要是对竞岗者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测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和综合评价。能力素质测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并贯彻“以用设考”“考用一致”的原则。民主推荐主要就是否同意竞岗者担任所竞中层岗位(或中层职级)征求意见或进行岗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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