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服务模式形成,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有序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63号)、《关于全面推进余杭区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办〔2018〕5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诊原则
(一)分级诊疗原则。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余杭区疑难病会诊中心主要提供各医疗机构诊疗中发现的疑难疾病会诊服务;区属医院主要根据《余杭区区属医院主要疾病诊治目录(试行)》(附件1)提供区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部分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及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根据《余杭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疾病目录(试行)》(附件2)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等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二)逐级转诊原则。要充分发挥余杭区疑难病会诊中心作用,提升疾病在区内解决疾病的能力,提升区域内就诊率。分别依托区一院、区二院组建东、西部两个分级诊疗转诊中心,东部分级转诊中心主要承接区一院医共体、区五院医共体、区中医院医共体、区妇保院及周边其他医疗机构患者的转诊需求;西部分级转诊中心主要承接区二院医共体、区三院医共体、区良渚医院及周边其他医疗机构患者的转诊需求。两个转诊中心相互依托,对各医疗机构及医共体不能诊疗的疾病或需转区外治疗的患者,原则上先转至相应转诊中心就诊,不得跨级转诊;两个分级诊疗依托单位要优化资源配置,畅通内部及转诊渠道,落实与上级医院的对接机制,确保上转患者能得到及时救治;如因疾病情况确需紧急转外治疗的,原则上由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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